![]()
2026年4月23日,江蘇高院發布2025年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自然人杜某某與陸某化工的專利糾紛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億元,另支付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一舉刷新中國自然人作為專利權人侵權獲賠的最高紀錄。
該案不僅賠償金額驚人,更在技術合作中知識產權歸屬、合同解除后侵權認定、以及賠償計算上確立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裁判規則。
▌案件背景
原告杜某某曾入職被告陸某化工公司擔任廠長,負責其核心產品——電子級氧化銅的生產與技術。杜某某在此過程中研發了“氨法生產金屬化合物”等系列核心技術。
杜某某長期許可陸某化工公司使用涉案專利相關技術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
2019年6月,杜某某從陸某化工公司離職,雙方合作基礎不復存在。此前簽訂的技術許可協議于2019年8月1日解除。
許可協議解除后,陸某化工公司僅對原有生產設備及工藝流程進行局部改造,仍繼續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內的氨法生產裝置及工藝生產電子級氧化銅產品。
杜某某認為陸某化工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實質性改變技術方案,構成專利侵權,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專用設備、賠償經濟損失2億元及合理維權開支30萬元。
▌案件過程
雙方糾紛歷經專利無效、權屬訴訟、一審、二審多個環節,全程硬核對抗,可謂是步步驚心。
2021年,陸某化工率先發難,起訴主張涉案專利為“職務發明”,應歸公司所有。南京中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均駁回陸某化工全部訴求,明確三項專利所有權歸杜某某個人,為后續侵權訴訟筑牢基礎。
2021年10月,杜某某訴陸某化工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正式立案。杜某某起訴陸某公司,索賠金額高達2億元,天價專利戰正式拉開帷幕。
2022年,陸某化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涉案專利無效,試圖從根源上推翻維權依據。國知局經審查,維持三項發明專利有效(僅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被宣告無效),杜某某核心維權根基未被動搖。
2024年9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陸某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判令其賠償杜某某1.2億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1.2億元賠償原判。同時優化停止侵權履行方式,允許被告在法院監督下限期改造設備,兼顧權利保護與資源節約。
▌司法裁判確立三大規則
本案作為最高法與江蘇高院重點發布的標桿案例,不僅創下賠償紀錄,更明確三大司法裁判規則,為同類案件提供清晰指引。
局部改造≠不侵權
法院認定,被告雖然對設備進行了改動,但在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并無實質性差異,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聯想到的替換,因此構成等同侵權。
許可終止后先用權無效
先用權保護的是獨立研發或善意使用。被告的技術直接源于原告許可,合同解除后繼續實施缺乏善意基礎,其先用權抗辯被駁回。
高額賠償的計算邏輯
法院參考其歷史利潤,結合專利技術對主營產品的核心貢獻率,以及陸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有歷史成因,而且有主動避讓專利的行為,不構成“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懲罰性賠償適用,因此科學酌定賠償1.2億元。
▌案件啟示
對于技術持有者而言:核心技術是安身立命的資本,一定要及時進行專利申請保護,明確權屬,避免后續被主張“職務發明”;在與企業合作過程中應明確合作關鍵條款,防止因權屬模糊埋下天價隱患;另外,要善于通過法律手段夯實權利基礎。
對于企業而言:依托外部核心技術發展時,更需建立合規使用與風險防控體系;合作到期后,要注意主動避讓侵權,要知道簡單的局部改造無法規避侵權風險。真正的規避設計必須讓技術方案產生實質性差異,徹底脫離原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掌握核心技術,積極進行專利布局,才是發展硬道理!
![]()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聲明 | 部分圖文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侵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