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本條規定了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
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既可以為公益目的,也可以為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既有依法登記成立的,也有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而成立的。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有固定的住所;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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