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世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
本文系統分析了違約救濟中的減損規則與風險負擔制度,探討了兩項制度的適用要件、相互關系以及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提出了處理兩項制度競合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
減損規則風險負擔違約救濟合同法民法典
減損規則與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中的兩項重要制度,前者旨在防止損失擴大,后者旨在合理分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兩項制度在違約救濟中經常交織出現,如何正確適用,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
減損規則來源于英美法的"減輕損失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減損規則的適用要件包括:第一,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第二,債權人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第三,債權人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第四,擴大損失與未采取適當措施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風險負擔制度解決的是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違約救濟中,減損規則與風險負擔經常發生競合。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違約不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另行購買替代物,以防止損失擴大;如果標的物已經交付,但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毀損,此時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就需要厘清。
處理減損規則與風險負擔的關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是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二是法定優先原則,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三是公平原則,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配風險。
總之,減損規則與風險負擔是合同法中的兩項重要制度,正確適用這兩項制度,對于合理分配風險、防止損失擴大、維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綜合運用文意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方法,準確適用法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第六百零五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文出處:《法學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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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說明】本文選自《法學研究》2025年第4期,為適應移動端閱讀進行節選編輯,原文篇幅較長,如有需要請查閱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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