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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本密集度高,業務結構復雜,一直是稅收監管的重要領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實務中,部分企業開展兩種不同業務,未按照“實際對應”的原則扣除融資成本,出現少繳增值稅的風險。
典型案例
A公司是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由某銀行控股成立的一家全國性一級法人金融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為融資租賃服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A公司開展的一筆融資租賃服務與一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的租金收入均為110萬元(含本金100萬元和利息10萬元),各自實際發生的融資成本均為3萬元。
稅務部門核查A公司納稅申報表發現,A公司將兩筆業務的融資成本合并后,按照13%稅率項目和6%稅率項目含稅銷售額占比分攤扣除,而非按不同業務實際發生的融資成本分別據實扣除。
具體而言,A公司計算其融資租賃服務銷售額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攤金額為6÷(110+10)×110=5.5(萬元),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銷售額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攤金額為6÷(110+10)×10=0.5(萬元)。A公司計算申報兩筆業務的銷項稅額合計為(110-5.5)÷(1+13%)×13%+(10-0.5)÷(1+6%)×6%=12.56(萬元)。
稅務部門分析發現,A公司未按兩種不同業務各自實際對應的融資成本在銷售額中扣除,導致企業申報的銷售額減少,銷項稅額申報不實,涉嫌少繳納增值稅,存在稅務風險。
政策分析
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令2024年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融資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同時具有資金融通性質和租賃物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至出租人的特點。稅收上,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服務中,若租賃物是有形動產,適用13%的稅率;若租賃物是不動產,適用9%的稅率。
《辦法》明確,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后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稅收上,根據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貸款服務,適用稅率為6%。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風險診斷
根據政策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允許企業在銷售額中扣除的,是各業務自身實際對應且對外支付的融資成本。據此,A公司該筆融資租賃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110-3)÷(1+13%)×13%=12.31(萬元),該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10-3)÷(1+6%)×6%=0.4(萬元),兩筆業務合計應納稅額應為12.31+0.4=12.71(萬元)。
案例中,A公司按含稅銷售額占比分攤融資成本并在銷售額中扣除,致使適用高稅率的融資租賃服務多扣除融資成本,適用低稅率的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少扣除融資成本,整體稅負被人為壓低。經過稅務部門核查取證和政策輔導,A公司最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趙喆、朱珈琳,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稅務局。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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