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昨天(5月13日)晚上發布的第7期裁判評議報告,一如既往沒有令球迷失望。其中判例一關于曹永競紅牌的評議,又引發了坊間的熱議。個人認為,曹永競不應該被紅牌罰出場。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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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評議報告的描述及外界反應
中超聯賽第10輪國安主場3-0英博之戰,比賽進行到第44分鐘,主隊球員曹永競踩踏到對方4號球員(阿利米)腿部。主裁判第一時間未作表示,經VAR提示后回看視頻,改判曹永競嚴重犯規并出示紅牌將其罰下。國安俱樂部賽后提出申訴,認為曹永競是正常跑動中無法回避的接觸,不應該被出示紅牌。
評議報告是這樣描述的:
評議組“一致認為”,考慮到曹永競踩踏對方的部位、力量、直腿等因素,而且踩踏前可以觀察到對方球員鏟球情況,“并非完全無可避免”。因此,(曹永競)構成嚴重犯規,裁判員判其嚴重嚴重犯規并出示紅牌決定正確,VAR介入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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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議報告這一描述,網友、球迷的議論非常熱烈。有網友幽默地點評道:曹永競在得到紅牌前有3個選擇:一是縮小步幅,冒著自己被對方踢傷的風險;二是擴大步幅,施展輕功從球上邁過去,放棄球權,但這個要求他做增高手術,讓腿長20公分;三是正常步幅,希望速度快過對方、擺脫飛鏟。還有人說,是“慢鏡頭誤導了評議專家”,等等,不一一而足。
知名博主“約會風聲的少年”(微博認證為國家二級足球裁判員)則認為,別人鏟球伸腿到我腳下,我能提前知道他做這么大的鏟球動作嗎?還“并非完全無可避免”,“真的應該讓評議組先去球場上踢踢球,演練一下這種情況試一試,這種情況作為人類應該怎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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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球迷的議論不無道理,國安的申訴應該支持。
第二、曹永競的踩踏行為是否可以避免
對于曹永競的犯規,不應該只盯著踩踏一瞬間的鏡頭,而應該放大對應的整個過程,而這個過程分兩個細節來描述:
首先,第43分49秒,曹永競與對方16號在邊線的拼搶中占了上風、搶下球權,其后(第43分第51秒)迅速轉身、躬著腰腳下一趟沿反方向向前推進。反復觀看相關視頻,曹永競在轉身、準備趟球時(第43分第52秒),確實有一個向對方16號高速趕來的方向觀察的細微動作,但(略作思考后)還是堅持加速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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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競趟出球、同時右腿已經邁出、加速向前的一瞬間(第43分第53秒),對方16號已經從3米開外倒地飛鏟,并且其右腳先捅到球,接著是曹永競原本已經在空中的右腳踩踏到對方的右腳踝、致其變形彎曲。
實事求是地說,曹永競這一踩踏,至少夠得上一張黃牌。但是不是夠得上嚴重犯規,我認為應該考慮兩個因素:一是是否主觀故意,二是是否可以避免。
如上分析,曹永競只是搶下球權之后為了快速反動進攻,主觀上沒有踩踏對方16號的主觀故意。那么,只剩下是否可以避免的問題了。
在這個問題上,本人認為評議組的意見值得商榷。曹永競確實可以觀察到對方、并且幾乎可以認定他知道對方的鏟球情況,這一點不應該含糊。但正如上述博主所述,曹永競應該無法估計到對方的飛鏟動作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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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評議報告中字斟句酌說的“并非完全無可避免”,曹永競只能作出一個反應:停下來,等對方16號飛鏟。否則,他已經高速向前邁進、并且右腿已經在空中的情況下,不可能在空中做出類似喬丹或者科比的空中二次變向動作,踩踏幾乎無法避免。
很多年前,球迷關于國足或者說國內聯賽節奏和身體對抗有一個經典的評價:一慢二看三通過。現在看來,這個評議還在深深地影響到評議專家組成員。
激烈的足球比賽,雙方都是爭搶1/2球,幾乎同時做出反應,怎么能要求一方停止做動作、而讓另一方完成爭搶,否則踩踏到對方就得拿紅牌呢?所謂“并非完全無可避免”,是不是要求我們的球員都要當謙謙君子、凡事禮讓三先?這還叫足球嗎?
這么說,絕對不是為曹永競的踩踏辯護,本人對曹永競在其他比賽(包括在國家隊的比賽)中的一些過大的犯規動作也經常予以批評。但僅就本判例而言,認為他的動作構成了嚴重犯規,這個定性偏重了。我認同上述博主的觀點,如果評議專家在評議時確實感到分寸難以拿捏,可以到球場上親自試一試,看看是否真的“并非完全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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