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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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嚴某,女,1964年10月出生。
2020年11月15日,嚴某入職某公司從事積雪清掃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合同。
2021年3月31日合同期滿后嚴某離職,但嚴某認為某公司欠付工資及加班費未予支付。
嚴某多次討要未果,于2025年11月12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嚴某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嚴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法院立案案由為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
【爭議焦點】
超齡人員主張勞動報酬等訴求,案由應如何確定?
法院判決:本案案由依法變更為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駁回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關于案由問題。本案立案案由為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解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該解釋已廢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關于超齡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條款。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本案嚴某于1964年10月出生,2020年11月入職時已年滿56周歲,超過女性職工5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
嚴某為某公司提供勞動期間,需接受某公司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雙方之間存在高度人身依附性與管理從屬性,并非平等民事主體間普通勞務關系。
綜合雙方人身依附程度、管理隸屬特征以及嚴某超齡務工等案件實際情況,本案糾紛符合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的法律關系特征,故本案案由依法變更為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
關于嚴某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問題。嚴某與某公司案涉勞動報酬爭議已經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作來訪登記并組織雙方私下調解,雙方已就勞動報酬糾紛自行協商處置完畢,案涉勞動報酬權利義務已厘清了結。
現嚴某再行主張某公司欠付工資、加班費,系就同一勞動爭議事實、同一法律關系重復主張權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嚴某主張公司支付少付工資及加班費,理應就其主張的工作量及超時加班時長等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公司已提交工資發放表及對應轉賬憑證,足以證實其已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及加班費。嚴某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證據佐證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嚴某訴請要求公司承擔其追索勞動報酬所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既無事實依據,亦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故無上訴及二審程序)
判決日期:2026年5月11日
案號:(2026)新0202民初277號
【實務要點】
1.廢止“勞務關系”條款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施行,原《解釋(一)》中關于超齡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條款已被明確廢止。
2.超齡用工新案由啟用
超齡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若存在高度人身依附性與管理從屬性,不再認定為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普通勞務關系。最新司法實踐中,此類糾紛的案由定性為“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而非“勞務合同糾紛”。
3.用工合規與證據留存
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必須依法保障其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同時,單位應注意留存工資發放、考勤管理及糾紛調解等相關證據,以應對可能產生的重復索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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