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當事人常常會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時的管轄法院。但是,有些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案件爭議并沒有實際聯系,比如,北京的公司與廣州的公司簽訂合同,卻約定由西藏某法院管轄。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合同本身及各方當事人毫無關聯、不具任何實際聯系,這樣的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其實,法律對于這個問題有很明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這一條款是關于協議管轄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項要求:第一,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第二,當事人只能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中選擇管轄法院;第三,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如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的分工)和專屬管轄(如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這其中,“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地點應當與合同糾紛本身存在實質性關聯,比如第三十五條中列舉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除了上述地點外,當事人還可選擇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例如原告經常居住地、被告經常居住地、侵權糾紛中的侵權行為地、涉外糾紛中的代表機構住所地或者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等。
總之就是該地點必須與案件的法律關系、當事人或標的物存在實質性關聯。純粹主觀選擇的、與案件毫無地理或法律關聯的地點,不符合法律要求,將被視為合同當事人之間關于管轄法院沒有達成有效的協議。
那么,這種情況要怎么辦?很簡單,這種情況下,就按照法定管轄規則確定管轄法院就行了,比如合同糾紛,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就行。
好了,一般的情況說完了,下面說說特殊情況。總是有特殊情況需要注意,本文的問題也不例外。
第一個特殊情況,對于特定的網絡糾紛(如網絡購物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網絡數據糾紛等),根據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不過這種情形也符合有實際聯系的原則。
第二個特殊情況,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如果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那么即使格式條款約定的管轄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系,消費者仍然可以主張管轄協議無效。這是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特殊保護。
第三個特殊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使合同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案件爭議無實際聯系,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且進行了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則視為其接受了該法院的管轄。當然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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