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還沒宣判,婚姻狀態就被變更成離婚。看到戶籍信息時,安徽的許先生蒙了。報警后,經調查是其妻子使用假判決更改了兩人婚姻狀態,而假判決是河南省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偽造的。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籍業務時不需要審查判決的真實性嗎”“我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就與他人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5月26日,許先生向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提出了疑問。
![]()
許先生發現,離婚官司還在打,婚姻狀態就已經成離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離婚官司還在打發現被離婚
許先生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縣人。他告訴上游新聞記者,2013年11月5日,他與崔某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個兒子,“因為不想再要孩子,我妻子就做了節孕環手術。”因兩人感情不和,2023年3月24日,崔某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許先生說,此后,崔某一直沒有回家,后來他發現,崔某在兩人分居期間,已經與他人同居,并孕有一子。
2025年5月14日,崔某再次以感情破裂且長期分居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2026年2月6日,許先生收到濉溪縣人民法院傳票,通知他與崔某的離婚官司將于3月11日開庭。開庭前,許先生在調取戶籍信息證明雙方婚姻關系時驚訝地發現,自己的婚姻狀況已經被更改為離婚。“民警告訴我,是崔某拿著法院判決書來辦理的婚姻狀況變更和戶口遷移手續,目前崔某已經以婚姻投靠的形式將戶口落在了河南省永城市。隨后,我以崔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報警。”許先生說。
濉溪縣公安局雙堆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執顯示,警方于2026年2月12日受理此案,3月24日決定立案。5月10日,警方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撤銷此案。
“我們離婚案子已經開庭兩次了,還沒有判決。公安機關在辦理戶籍業務的時候不需要審查判決書的真實性嗎?另外我當時并不在場,對此毫不知情。”許先生說。
![]()
公安機關立案后又進行了撤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系法律工作者偽造
這份偽造的判決書從何而來?帶著疑問,許先生多次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后,2026年4月20日,濉溪縣公安局出具了文字回復:經查,2025年8月6日,崔某持本人身份證和濉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到雙堆派出所戶籍室窗口辦理變更婚姻狀況業務,雙堆派出所戶籍民警按規定正常接待并審核其提供的材料。經審核、詢問崔某判決書相關情況無誤后,按照安徽省公安廳戶政管理規范、淮北市公安局戶政業務辦理標準規定,當事人可以憑離婚證、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辦理戶籍上婚姻狀況變更業務。戶籍民警為其辦理了婚姻狀況變更業務。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申請人或者相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對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證明書》等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雙堆派出所戶籍民警依法審核材料后辦理變更業務,未發現審核不嚴、失職瀆職、違規等行為。
對于立案又撤案的情況,該局表示,2024年10月,崔某聘請律師崔某飛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崔某飛出于個人原因偽造編號為“(2025)皖0621民初1448號”的濉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交由崔某使用。崔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該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于2025年8月5日到永城市民政局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致使自2025年8月5日以來崔某存在兩段婚姻。2025年8月6日,崔某持該判決書到雙堆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更改婚姻狀態業務,并將戶籍遷至永城市。
目前,崔某飛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暫未作出判決。自2025年8月5日以來,崔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判決書進行登記結婚,該行為系崔某飛的犯罪行為導致,因此不構成重婚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2026年4月9日,濉溪縣公安局向永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送達“關于核查、處置崔某婚姻登記信息的函”,要求對崔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偽造的判決書登記結婚一事予以處置。
![]()
崔某飛系基層法律工作者,并不具備代理資格。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檢察機關已啟動監督程序
對于濉溪縣公安局的回復,許先生并不認可,他向淮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了偵查活動監督,“我提出了3點訴求,第一個是對崔某偽造判決書不立案的情況進行法律監督。第二是,要求濉溪縣公安局依法撤銷《撤銷案件決定書》,立即恢復偵查,全面調取、固定全部核心客觀證據,徹底查明崔某偽造、使用國家機關公文的全部犯罪事實;第三是依法認定崔某主觀明確知曉涉案文書系偽造,同時追究其重婚的法律責任。”
5月26日,針對許先生的監督申請,上游新聞記者從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目前檢察院已受理該案。
對于雙堆派出所戶籍室窗口辦理變更婚姻狀況未審查判決書真實性及崔某是否符合立案標準的情況,濉溪縣公安局信訪室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已經向許先生進行回復。
上游新聞記者通過電話、短信等多種方式聯系崔某,但并未得到回應。
值得注意的是,上游新聞記者通過河南省司法廳官網查詢發現,偽造判決的崔某飛并非律師身份,而是一名基層法律工作者。5月26日,永城市公安局督察部門證實,2025年8月8日,崔某戶口由安徽省淮北市遷移至河南省永城市。案發后,崔某飛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目前已獲刑。同時,永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發現問題后,已依法撤銷崔某與王某的結婚登記證書,并將相關證明移交給了濉溪警方。許先生表示,目前他和崔某的婚姻狀況已恢復至已婚,崔某戶籍也已被退回原籍。
針對崔某是否存在重婚,雙堆派出所戶籍民警在此案中是否存在失察的問題,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許先生與崔某2013年登記結婚,法院并未判決二人離婚,其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續。如果崔某對偽造判決書知情,仍然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主觀上具有重婚故意,客觀上存在重婚事實,構成重婚罪。崔某如果對偽造判決書事實并不知情,主觀上沒有重婚故意,可能不構成犯罪。而戶籍民警的審核義務主要是形式審查:驗證當事人是否提供了規定的材料,材料表面是否無明顯瑕疵。要求戶籍民警對每一份判決書的真偽進行實質性核實,超出了現行規范的要求和實際操作能力。因此,公安機關認定民警無違規,符合現行戶政管理規范。
付建提到,崔某飛作為離婚案件代理人偽造判決書,屬于偽造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工作者故意實施刑事犯罪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由執業核準機關注銷并收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司法實踐中,法律工作者利用職業身份偽造判決書,通常會被認定為情節較重,可能面臨較重的刑罰。
另外,基層法律工作者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僅限本縣區執業,僅能代理民事、行政案件,與律師有明顯區別。此案中,2024年,崔某飛代理崔某案件時,崔某戶籍還未遷移至永城市,因此崔某飛跨區域代理案件也屬于違規行為。
上游新聞首席記者時婷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