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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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于2023年10月28日入職公司,雙方簽訂《簡易勞動合同書》1份,該合同甲方(用人單位)處加蓋有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私章,乙方處有王某簽名捺印。
2023年11月1日,王某在工地工作時,不慎從平板上摔下受傷。公司未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后王某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
王某申請勞動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支付包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內的工傷待遇,以及未繳納社會保險產生的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1. 超齡入職且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 超齡工傷職工能否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超齡人員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成立勞動關系,不支持“兩金”及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在簽訂案涉《簡易勞動合同書》之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王某主張其與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且公司亦不予認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系為保障勞動就業年齡范圍內工傷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治療或再就業所需而給付的補助。
王某入職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即使被認定工傷,其主張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王某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簽訂勞動合同且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成立勞動關系并享受全面工傷補償
王某上訴主張,公司自愿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此行為本身即表明雙方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合意。我并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仍應優先認定為勞動關系。我作為未享受養老待遇的超齡工傷職工,因工導致的傷殘后果依法應獲得全面補償,完全具備領取“兩金”的法定條件。
二審判決:簽訂勞動合同不能改變超齡事實,雙方系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年齡范圍不享受“兩金”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王某出生于1967年1月1日,于2023年10月28日入職公司時,已年滿56周歲,超過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
雖然雙方簽訂了《簡易勞動合同書》,但該合同的簽訂并不能改變王某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法律事實。
王某雖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獲得基本養老保障。
其作為進城務工農民,在達到退休年齡后繼續務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正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該兩項補助金系為保障勞動年齡范圍內的工傷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治療或再就業所需而給付的補助。
王某入職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年齡范圍內的勞動者,其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
經濟補償金系基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而發生的法定補償。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主張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3月30日
案號:(2026)閩01民終2147號
【實務要點】
1.招用超齡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嗎?
本案法院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也不能改變其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法律事實,雙方建立的仍不是勞動關系。
2.超齡工傷職工無權主張“兩金”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在工作中受傷,雖可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部分待遇,但因其不屬于勞動年齡范圍內的勞動者,多數地區司法實踐認為無法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經濟補償金以勞動關系為前提
經濟補償金是基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而產生的法定補償,超齡人員因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法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等理由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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