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安全是科技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國際形勢越發復雜多變,科技創新成為國際戰略博弈的主要戰場,圍繞科技領域的竊密與反竊密斗爭日趨激烈。隨著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在創新水平和科技實力方面取得了顯著提升,這也使得針對我國科技領域的竊密活動越發頻繁,我國在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維護研究安全方面面臨諸多挑戰。與此同時,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實施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對外開放,黨的二十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二十屆四中全會更是對“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作出了一系列戰略部署。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越開放越要重視安全,越要統籌好發展和安全,著力增強自身競爭能力、開放監管能力、風險防控能力。”如何在推進科技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過程中,保障好研究安全已成為建設科技強國新征程上必須研究的課題。
科研人員是維護研究安全的核心載體。近年來,各國紛紛圍繞加強科研人員研究安全出臺了一批政策措施。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統計,截至2025年8月,OECD國家圍繞研究安全的主題共制定頒布了250項政策。其中,有155項政策直接與科研人員有關,其余政策也多是通過對政府主管部門、科研機構提出要求進而間接對科研人員的行為產生影響。本文將對歐美國家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政策舉措進行歸納總結,并結合我國實際,有針對性地提出健全我國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意見建議。
目前針對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文獻并不多,大部分學者聚焦科技安全開展研究工作。劉斌等、劉鑫等、游光榮等從理論角度討論了實現國家科技安全的機制與路徑。胡錫晟等、李綱等、魏晨等基于情報工作實踐分析如何加強科技安全。黃開勝等對比研究了世界一流高校加強實驗室安全的措施,從加強管理和培訓兩個方面提出完善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意見。與本文最為相關的研究主要是聚焦美國科研人員研究安全治理體系。韓文艷等、馬雙等、王保成等系統梳理了美國研究安全的歷史,包括相關政策制定、政策推動、政策實踐與政策效果等內容,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我國研究安全政策體系的內容。楊洋等從立法、活動管理和技術安全管理3個角度對比了中美兩國在研究安全制度上的不同。余麗等基于科技風險監管體系的視角分析了中美科技安全體系差異。胡麗云等關注研究安全和科研誠信之間的關系,運用LDA主題模型技術對美國72份政策文本進行量化分析,提出了美國聯邦層面研究安全多維治理的特點。從中不難發現,雖然已有零星研究關注到科研人員研究安全主題,但相關內容多聚焦于美國一國的實踐,缺乏對歐美國家經驗做法的系統性梳理,且對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政策措施梳理的全面性有待加強,這也是本文相比于前人研究的創新點。
本文基于歐美國家的典型做法縱向分析了各國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政策特點,通過對歐美國家現行政策進行述評,結合我國實際,針對性提出加強我國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政策建議。
1 加強研究安全頂層設計
自2019年起,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通過出臺政策、完善管理機制的方式,持續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方面的頂層設計。
1.1 完善研究安全政策體系
2021年,美國國會通過《威廉·邁克·索恩伯里國家國防授權法》(William M. (Mac) Thornberry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明確科研人員在申請聯邦項目和獎項時必須披露資助來源。同年,美國正式頒布《美國政府支持的研究與開發國家安全政策總統備忘錄》(The Presidential Memorandum 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Support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National Security Policy,NSPM-33),在制度政策層面全面強化對美國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規范。一是聯邦資助的科研人員應向其資助機構和研究組織提供可能影響潛在利益和承諾沖突的信息,主要包括個人履歷、研究資金和項目信息,信息披露要求每年更新一次;二是向聯邦資助的科研人員提供個人數字持久性標識符,并以此創建國家研究人員數據庫,方便后續監督工作的開展;三是國防部、能源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教育部、商務部和國家科學基金會等聯邦機構應就科研人員違反披露要求的后果制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并在聯邦機構間共享此類違規行為的信息;四是每年獲得超過5000萬美元聯邦科學與工程支持的科研機構必須制訂本單位的研究安全計劃,按照要求備案并在官網發布。
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除出臺內容類似于NSPM-33的法規政策外,還通過出臺研究安全法律框架,在出口管制、外國投資等法律法規中制定研究安全相關條款,以此明確科研人員在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方面的敏感領域,要求科研人員根據敏感領域清單對研究安全進行評估(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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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立研究安全跨部門管理工作機制
《2019年美國科技保障法案》(Securing Americ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t of 2019),提出要建立一個跨部門機構,以應對國外對美國聯邦資助研發項目的干涉,防止知識產權和國家秘密被竊取,維護美國研究安全。2019年5月,美國聯合研究環境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on the Research Environment, JCORE)成立。該委員會由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STP)和國家科技委員會(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NSTC)負責牽頭組織和工作協調,成員涵蓋多個聯邦機構,如國家科學基金會、能源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國家衛生研究院、國防部、農業部、國土安全部、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等。工作組的核心職責是識別并追蹤科技企業面臨的網絡、物理和人為情報威脅,共享關鍵信息,并制定研究安全指南和最佳實踐案例,以保護美國科技創新免受外國干涉、情報竊取和網絡攻擊等影響。同時,考慮到科學進步的客觀規律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JCORE還將持續評估擬推行的研究安全政策對國際合作和美國科技領導地位的潛在影響,積極尋求開放和安全保密之間的平衡。為推動研究安全工作的進一步開展,OSTP于2019年11月舉辦JCORE峰會。此次峰會匯聚了來自行業、學術界和政府的領軍人物,共同探討研究界所關注的重要議題,尤其是研究安全問題。峰會結束后,JCORE還與美國各地的科研機構開展多次研討會,收集大量研究界對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領域的意見和建議。具體到行業領域,聯邦級行業部門負責管理相關領域的研究安全工作。例如,美國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DOE)負責美國國家實驗室研究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生物醫學領域科研單位的歸口管理部門是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美國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是軍工科研生產過程中研究安全的監管方,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則對其資助科研項目的研究安全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能。
2 強化與科研機構間的溝通協作
美國喬治城大學安全與新興技術中心(Center for Security and Emerging Technology,CSET)于2021年發布了一份有關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報告。該報告指出,研究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通常不參與研究,不太了解科研機構的實際情況,很難提出有針對性的加強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有效舉措。同時,相當一部分一線科研人員,主觀上排斥行政部門開展的安全管理工作,擔心其對科學開放和科技合作交流可能帶來的限制,更傾向于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在研究安全管理方面的自治。基于這一現實背景,一些國家在推動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過程中,積極促進政府和科研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
2.1 建立政府、科研機構間的研究安全管理溝通機制
根據《2020財年國防授權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0)授權,美國成立了科學、技術和安全圓桌會議機制。圓桌會議匯聚了聯邦科學、情報、國家安全及執法領域的高級代表,以及來自高校、聯邦實驗室、工業界和非營利科研機構的代表。圓桌會議機制的核心宗旨在于深入探討如何在維護美國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同時,保障科學研究的開放性及國際人才的交流合作,鞏固美國在科技領域的領導地位。圓桌會議還將重點識別聯邦資助研發項目所面臨的安全和泄密威脅,如外國干涉、網絡攻擊、情報竊取等,并致力于制定有效的風險信息傳達溝通機制、分享科研機構研究安全及保密管理的最佳實踐等。同時,NSPM-33也明確要求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國家情報總監及聯邦調查局、國防部、能源部等聯邦機構負責人應該與科研機構間密切溝通協作,共同行動以提高科研人員對研究安全和誠信風險的認識。
在英國,國家基礎設施保護中心(Centre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CPNI)與學術界緊密合作,多次舉辦研討會幫助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提高研究安全風險的識別和應對能力。同時,成立了CPNI-STEM大學論壇,論壇成員涵蓋了英國主要的STEM大學和組織、CPNI、國家網絡安全中心及英國軍方代表,積極推動以安全方式分享不同機構在國家科技交流合作中的風險信息及有關研究安全的經驗做法。澳大利亞大學聯盟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安全機構共同組建了反對外國干涉大學聯合工作組(University Foreign Interference Taskforce, UFIT),負責制定和實施針對外國對澳大利亞教育界干預的指導方針。類似地,加拿大也成立了匯集科研機構、國家安全機構、教育部門、經費管理部門等主體在內的研究安全管理工作組,旨在推動科研人員國際交流合作的同時有效應對情報竊取和泄密風險。
2.2 幫助科研機構開發培訓材料
有的國家聚焦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培訓,搭建資源平臺,開發針對性的課程和案例庫資源。七國集團(Group of Seven,G7)打算共同開發 “虛擬學院”,助力科研機構在內部落實科研安全與誠信措施。“虛擬學院” 作為研究安全資源平臺,能夠幫助科研人員了解G7 成員國如何應對安全與誠信問題,并收錄各國強化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最佳實踐案例與研究案例以供參考學習。為了加強政府與部門之間的情報和咨詢聯系,特別是在涉及科研活動的安全和風險評估方面,英國商業、能源和產業戰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 BEIS)成立了新研究合作咨詢小組。該小組圍繞研究安全管理、有效的科技交流合作及科研中的風險認識等主題,幫助英國科研機構建立了一個“實踐社區”。該社區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培訓資源、開發研究安全和保密最佳實踐及風險應對策略。
加拿大政府與研究機構和大學密切合作,開發了兩門在線課程——“研究安全導論”和“科研人員的網絡安全”,以提供關鍵信息的概述和培訓、提升研究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科研人員可自行訪問學習,在完成培訓后還將獲得結業證書。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與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能源部和國防部合作,共同開發了包含4個模塊的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線上培訓課程,為獲得聯邦資助的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提供有關全球科研生態系統風險和威脅的信息,并傳授防范這些風險所必需的知識和工具。模塊1的主題是“什么是研究安全”,培訓內容包括學習研究安全的關鍵概念,以及如何識別可能表明外國不當影響的情況,了解影響研究安全的監管環境,掌握哪些措施可以維護支撐美國學術研究的核心價值觀;模塊2的主題是“信息披露”,其內容是了解聯邦資助機構的披露要求,包括必須披露的信息類型、如何使用這些信息,以及為什么此類披露對于保護美國研究企業免受外國政府干預和利用至關重要;模塊3的主題是“管理和降低風險”,培訓內容包括學習識別國際合作研究和專業活動的類型、相關的潛在風險及管理和減輕此類風險的策略和最佳實踐;模塊4的主題是“國際合作”,培訓內容包括了解有原則的國際合作在美國科學、創新和經濟競爭力中的作用,了解如何在有原則的國際合作與研究安全問題之間取得平衡,以及如何營造一個開放、熱情的研究環境,以滿足研究安全管理的需求。
3 從實踐和倫理兩個方面強化對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指導
為了提高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對外國干預風險的認識,壓實主體責任,明確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在研究安全方面負有的職責和需要履行的義務,美英等國家以編制研究安全管理專題指引的形式,針對科研人員面臨的主要研究安全風險,如數據、樣本或成果遭竊取或濫用,在海外遇到脅迫、網絡攻擊等,在強化對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指導的同時,將研究安全與科研誠信綁定,鼓勵科研人員在科技創新和交流合作中自覺維護研究安全。
3.1 編制研究安全工作指引、指南
美國于2022年發布了NSPM-33對應的指南,細化了NSPM-33有關“每年獲得超過5000萬美元聯邦科學與工程支持的科研機構必須制定本單位的研究安全計劃”的規定,加強了對科研機構開展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的工作指導:
(1)防范國外旅行期間的安全風險。科研機構需要為參與聯邦資助的研究項目的科研人員制定國際旅行政策,包括國際旅行的授權要求、安全簡報制度和電子設備安全管理的建議。同時,科研機構還需要關注俄羅斯、伊朗等特定國家的安全情況,設計安全防范措施以確保人員在國外旅行期間的安全。
(2)完善研究安全培訓內容。科研機構應根據NSPM-33的要求,將研究安全培訓納入現有的培訓計劃中,并確保新入職科研人員能夠接受相關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承諾沖突和利益沖突的披露、風險的識別及如何處理潛在的安全風險和違規事件。
(3)重視網絡安全管理。科研機構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確保其信息系統的安全,包括限制訪問權限、用戶身份驗證、監控組織通信等。同時,科研機構還需要定期評估其網絡安全狀況,并及時更新安全措施以應對新的威脅。
(4)加強出口管制培訓。科研機構需要強化出口管制培訓,確保科研人員充分了解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規,避免因違規操作而引發風險和損失。同時,科研機構還需要建立完善的出口管制程序,以確保其出口活動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際義務。在NSPM-33指南的要求下,哈佛大學、斯坦福大學等主要高校制定了學校層面的合規指南和舉措。
與美國通過指導科研機構出臺政策加強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不同的是,英國直接面對科研人員發布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安全指南,即《學者可信研究指南》(Trusted Research Guidance for Academia)。該指南由英國國家保護安全局(National Protective Security Authority, NPSA)和國家網絡安全中心(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共同開發,聚焦國際科技合作中的風險識別與防范,針對科研學者面臨何種潛在風險、如何保護其研究等方面進行了闡述,包括以下3個方面的內容:
(1)與研究伙伴合作采取措施,以保護知識產權,合理管控研究安全風險并作出正確的國際科技合作決策。一是開展盡職調查,從道德、法律、國家安全及財務方面全面評估合作伙伴,確保在作出合作決策前獲取所有必要信息。二是進行利益沖突管理,保持開放溝通渠道,定期討論安全考慮和需求,以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三是對數據和項目采取隔離措施,當需要保護知識產權、研究成果或個人數據時,實施適當的物理和在線隔離,并限制訪問權限,只允許有實際需求的人員進入訪問。
(2)借助法律框架保障合作,準確理解合作研究的合同條款要求、出口管控和數據保護條例要求。一是準確理解出口管控規定,準確理解并遵守合作研究中的合同條款要求,了解研究是否受出口控制法規約束。二是準確理解法律法規情況,與外國研究伙伴合作時,需了解對方可能遵循的不同立法框架及其對合作協議的影響。三是遵循《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科研人員必須確保處理的所有數據都受到《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保護。四是尋求技術轉移辦公室支持,在科研合作早期及時咨詢技術轉移辦公室或同類機構,獲得關于法律條件和合規問題的專業建議。五是遵循《國家安全和投資法》,要注意英國政府可以審查和干預包括學者、企業和投資者在內的任何人進行的可能損害英國國家安全的合作和收購,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進行操作。
(3)保障人身和研究安全,根據合作情況,及時保護好自身和研究的安全。一是遵循網絡安全實踐,采用最佳的網絡安全實踐,保護個人和科研數據的安全,減少國際合作中數據丟失或損壞的風險。二是確認簽證狀態,要確保訪問科研設施和信息網絡的研究人員是注冊過的工作人員并持有相應的簽證。三是確保旅行安全,出國參加會議或長期停留時,要考慮當地法律、習俗及保護知識產權和敏感數據的方式,確保在海外期間網絡使用的安全性。
3.2 將研究安全納入科研誠信體系
利益沖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COI)是指當科研人員在研發過程中受到其他利益的潛在不當影響而與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內容和目的存在沖突的情況。而承諾沖突(conflicts of commitment, COC)則是指科研人員同時從多個雇主處接受工作導致職責相互沖突的情況。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在2019年9月致函美國研究界,詳細闡述了美國政府保護國內科技企業研究安全的戰略決心。在這封信中,美國科技政策辦公室列舉了將著力打擊的一系列違反研究道德的行為,其中就將未披露關鍵信息(如外國資金、未經授權的外國平行實驗室、附屬機構和任職、利益沖突等涉及研究安全的內容)納入科研倫理的范疇。而后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委托JASON編寫了一份名為《基礎研究安全》的報告。該報告著重強調了科研人員披露承諾沖突和利益沖突對于研究安全的重要性。報告建議擴大科研誠信的定義范圍,要求科研人員充分披露潛在的利益沖突和承諾沖突。這一建議得到了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采納并加以實施,要求所有項目的申請者在申請時和項目開展過程中,必須遵守披露規則,及時審批項目合作人、其他隸屬關系、個人可能獲得的外國項目支持等內容。2018年3月,美國衛生研究院要求所有獲得資助的科研人員必須及時報告研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外國成分。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家紛紛跟進,制定了利益沖突和職責沖突的披露標準。美國、澳大利亞、英國利益沖突和職責沖突披露的內容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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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家將研究項目風險評估納入國家科研資助基金的申請和評審流程中。例如,美國能源部編制了一個科技風險矩陣,用于在資助申請中識別那些尚不存在監管機制但可能對國家安全或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關鍵新興研究領域,并在能源部資助的項目中要求科研人員對研究主題及可能應用方向的風險進行評估。加拿大自然科學與工程研究理事會(Natur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Research Council, NSERC)要求聯邦資助科研合作項目的申請人必須填寫風險評估問卷。該問卷主要調查申請人研究主題是否屬于敏感領域,近親屬、合作機構、合作人和研究團隊是否與外國政府或軍方存在關聯等內容。同時,申請人還需對潛在的風險擬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德國研究基金會(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 DFG)在項目申請表中新增對敏感領域的評估,要求申請者自行評估所提交的項目是否存在直接的軍民兩用風險,如果存在此類風險需獲得所在科研機構倫理委員會的審批,并提供詳細的風險—收益分析和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
4 經驗總結及對我國的啟示
如上所述,歐美國家加強科研人員研究安全,主要是通過建立上下貫通的管理機制來實現的。政府構建宏觀層面的研究安全法律政策體系和管理機制;行政部門、情報部門、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加強溝通協作,由國家自上而下開發可操作性強的研究安全指引、指南、案例庫等。同時,為了盡可能減少科研人員對研究安全管理的抵觸情緒,把研究安全納入科研人員必須遵守的科研誠信體系當中,通過要求科研人員主動填寫申報利益沖突和承諾沖突的柔性管理方式,以此達到加強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的目的。
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歐美國家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還存在兩方面突出問題,制約了其政策效能的有效發揮。一方面,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呈現“運動式治理”特征,缺乏持續性與時效性指導。當前歐美國家的研究安全制度建設表現出顯著的集中爆發與后續乏力特點。近年來,歐美國家的研究安全政策呈現明顯的“運動化”傾向,即通過短期集中式的運動推進安全治理,但后續乏力。公開資料顯示,相關核心政策與指導文件大多密集出臺于2021—2023年,諸如最佳案例集、指南、培訓課程等資源也多是于2023年以前開發的,尚未形成動態調整與持續完善的常態化機制。政策內容滯后于快速演變的科研實踐與安全威脅,無法對新興技術領域(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先進量子計算)的研究活動提供及時有效的風險指引。
另一方面,歐美國家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與現有管理體系的銜接不足,特別是在敏感信息管理機制上存在適用性困境。多數歐美國家過度依賴既有的出口管制清單作為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的核心工具。出口管制主要針對具有明確軍事用途的“兩用物項”,其清單更新緩慢、范圍相對固定,難以覆蓋基礎研究前沿所產生的、性質模糊但潛在風險巨大的新興知識成果。將研究安全簡單等同于清單合規,從而導致大量處于“灰色地帶”的研究活動缺乏清晰、精準的管理邊界,反而加劇了科研人員的合規困惑與寒蟬效應。即使在美國等已嘗試建立專門敏感信息管理制度的國家,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與敏感信息管理仍難以有機結合。美國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設計更多的是服務于政府內部的保密需求,而非面向開放科研環境中的學術共同體。這就導致兩大錯位:一是界定標準脫節,行政體系中的“敏感但非密”分類,難以直接適用于判斷學術交流中前沿研究的可發表性、可合作性;二是程序指導缺失,制度缺乏為科研人員提供的、針對具體研究場景的標準化風險評估流程與決策工具。其結果是一線科研人員在面對是否共享數據、是否開展國際合作、如何表述研究成果等日常決策時,依然缺乏有效、可遵循的操作指引。
基于對歐美國家研究安全制度現存問題的剖析,我國在構建科研人員研究安全體系時,應吸取其經驗教訓,避免重蹈“運動式治理”與“體系脫節”的覆轍,致力于建設一套兼具原則性、操作性且能與現有科研管理體制有機融合的長效機制。因此,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是構建常態化跨部門協調機制,為科研人員提供全流程支撐。
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職責涉及科技、教育、保密、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建議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內,設立一個常態化的研究安全跨部門協調機構,協調各單位在科研人員研究安全方面的管理機制和數據信息。同時,該機構的核心職能應從單純的“管理”向“服務與賦能”轉變,成為連接政府、科研機構與科研人員的樞紐。新成立的機構應負責制定并動態更新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研究安全指南與風險評估工具,并建立雙向、及時的反饋與響應渠道,在系統性地為科研人員提供培訓、咨詢與決策支持的同時,及時收集、匯總一線科研人員在實踐中遇到的普遍性與代表性難題,并將其轉化為政策建議,反饋至相關行政部門,推動政策的持續優化與迭代,形成“政策制定—實踐反饋—政策修訂”的閉環管理回路,從而確保科研人員研究安全管理始終與科技創新的前沿發展同步。
二是健全完善國家層面的科技敏感信息管理制度,明確風險邊界。
加快研究并出臺專門的《科技領域敏感信息管理指南》及相關清單,為科研人員提供清晰、可預期的行為邊界。清單的制定必須科學審慎。因此,應組織多學科領域的專家、倫理學者、法律專家及安全專家共同參與,并基于國家安全的客觀需求與科技發展的客觀規律,對“敏感信息”的范圍進行精準界定。清單內容應具體化、場景化,避免籠統和模糊,減少自由裁量空間。清單管理還應區別于且互補于現有的出口管制體系,應更側重于對前沿基礎研究中產生的、尚未被出口管制清單覆蓋但具有潛在高風險的知識、數據和技術進行識別與預警。同時,清單管理必須考慮科研的開放性原則,應建立清單的動態調整機制與豁免程序,確保在保障安全的同時,不過度抑制科技創新的活力。
三是將研究安全要求有機融入科研誠信與項目管理體系。
建議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官方資助項目的申報、執行與結題全流程中,強化與研究安全相關的披露與審查環節。在項目申報階段,完善利益沖突與職責沖突披露制度。除常規的財務利益沖突外,還應增加對研究人員海外兼職、海外資金、實質性合作關系等方面的披露要求,并明確安全審查是項目評審的要素之一。在項目執行階段,要求項目負責人承擔研究安全管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內部風險評估與管控流程。同時,建議將研究安全守規情況作為科研誠信檔案的重要記錄,與項目驗收、評獎評優等掛鉤。
本文來源于《中國科技人才》2025(6)。孫世玉,科學技術部科技人才交流開發服務中心助理研究員。文章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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