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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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裝修施工勞務合同》,將裝修木工、水電施工等工程發(fā)包給B公司。
包工頭謝某掛靠B公司實際負責施工,工人均為謝某招用。
工人黃某于2024年10月20日受傷,此后未再去涉案項目工作。
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與B公司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2月1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判令B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4000元。
【爭議焦點】
1. 黃某與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 B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否等同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需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一審判決:黃某提交的證據(jù)難以體現(xiàn)其與B公司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及支配性管理,駁回全部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黃某主張其與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黃某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黃某提交的證據(jù)難以體現(xiàn)其與B公司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亦無法體現(xiàn)該公司對其進行支配性管理,故對于黃某的全部訴求,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B公司作為違法轉包方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且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黃某上訴主張,其與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認為A公司將某項目的裝修木工、水電施工等工程發(fā)包給B公司,謝某掛靠B公司實際負責施工,自己被招用在該項目工作期間受傷,認為B公司作為違法轉包方,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審判決:“用工主體責任”并非必然是勞動關系,無法認定黃某受B公司管理,不支持二倍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但上述規(guī)定的“用工主體責任”并非必然是勞動關系。對于勞動關系的確立還需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而本案中,依據(jù)黃某的陳述,其受但某和謝某管理,但不清楚二人是哪個公司人員。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黃某受B公司管理、與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黃某關于其與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上訴意見缺乏充分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進而,黃某基于勞動關系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但需要說明的是,B公司一審時自述,謝某系掛靠其公司實際負責施工,工人均為謝某招用。
因B公司認可謝某確系本案所涉工地包工頭,現(xiàn)黃某在B公司承包工地工作期間受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故本案中,雖未確認B公司與黃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黃某有權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另行主張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20日
案號:(2026)京03民終5257號
【實務要點】
1.用工主體責任≠勞動關系
建筑施工企業(yè)將工程違法發(fā)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包工頭),包工頭招用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用工主體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雙方必然存在勞動關系。
2.二倍工資的請求基礎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屬于基于勞動關系產(chǎn)生的懲罰性賠償。在勞動者僅能證明發(fā)包方需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及實際的支配性管理時,法院不支持確認勞動關系,進而也不支持二倍工資的訴求。
3.工傷維權路徑分離
勞動者在違法轉包工地受傷,無需以確認勞動關系為前提,可直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進行工傷認定,要求違法轉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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