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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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觀點】
雖然勞動者受傷時已達退休年齡,但本案中未有證據顯示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二審法院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某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508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廣州)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某,女,該公司員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盧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寧縣。
再審申請人某(廣州)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盧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根據查明事實,2023年8月30日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認定盧某于2023年2月2日在某公司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某公司主張盧某并非因工作受傷,但在前述《認定工傷決定書》未被推翻及撤銷的情況下,該主張缺乏充分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雖然盧某受傷時已達退休年齡,但本案中未有證據顯示盧某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二審法院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某公司應向盧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無不當。
至于護理費及計算基數等問題,一、二審判決已作評析,處理正確,本院不再贅述。綜上,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廣州)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麥曉婷
審判員:陳慧峰
審判員:董廣緒
二O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朱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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