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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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3年9月27日上午9時許,張某在工作時不慎將右手卷入機器受傷。
2025年2月11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為工傷。2025年7月3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工傷伍級。
公司曾在泰某保險公司為張某投保團體意外險,泰某保險公司已賠付張某309890元。
2025年9月24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共計499616元。
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在應向張某支付的工傷待遇總額499616元中,扣除張某已實際領取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309890元,僅需支付189726元。
【爭議焦點】
張某獲得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款,能否抵扣公司應承擔的工傷待遇賠償款?
一審判決:商業保險不具有轉移工傷賠償風險的功能,不能相互抵扣
一審法院認為,團體意外險是以認定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是員工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人身保險,理賠款歸員工所有。
該險種屬于職工福利,是商業性質的人身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投保人(單位)不得成為自己為員工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團體意外險屬于商業保險,不具有強制性,不具有轉移工傷賠償風險的功能。
工傷保險與團體意外險兩者性質、目的和法律依據不同,不能相互抵扣。
故公司要求從張某工傷待遇賠償款499616元中扣除其獲得的商業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款309890元后賠付張某工傷待遇189726元的訴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張某已獲得商業保險理賠,不能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全額賠償
公司上訴理由:公司為張某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張某因本次工傷事故已實際獲得保險理賠款309890元。該保險系公司為分擔工作風險、為雇員提供保障而投保,保費由公司支付。張某因同一工傷事故、基于同一損害后果,已獲得了來自商業保險的給付,不能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全額賠償。
若完全無視張某已獲得的保險理賠款,將導致張某獲得雙重賠償,公司為雇員投保商業險的善意行為反而使其承擔“雙重支出”的不利后果,違背“任何人不得因損害而獲利”的基本原則。
二審判決: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扣,用人單位不能以已購買商業保險為由免除或減輕工傷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的、強制性的義務。公司未依法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張某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工傷保險與團體意外險的法律性質、功能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獲得及時、全面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具有社會法屬性。
團體意外險是用人單位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屬于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本質上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
工傷保險待遇是用人單位因未履行法定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而商業保險理賠是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二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扣。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該條文的核心在于:明確允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獲得保險金后,仍有權向侵權人(或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請求賠償,二者互不排斥。
本案中,張某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與向保險公司主張團體意外險理賠,屬于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二者并行不悖,不能相互抵扣。用人單位不能以已購買商業人身保險為由免除或減輕其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第三,關于公司提出的“雙重獲利”“顯失公平”等主張。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是基于勞動者因工傷導致的勞動能力減損、未來收入損失、醫療康復需要及就業機會減少等法定補償項目。
商業人身保險理賠金是基于保險合同約定,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給付的保險金。二者針對的損害性質、計算依據和賠償目的均有差異,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重復填補。
勞動者獲得商業保險理賠款,是基于用人單位自愿投保這一對勞動者有利的行為,勞動者據此獲得相應權益并無不當。
若允許用人單位將商業保險理賠款從其法定賠償責任中扣除,不僅有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對履行法定參保義務的懈怠。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6月5日
案號:(2026)兵04民終23號
【實務要點】
1.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人身意外保險不能替代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是強制性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團體人身意外險,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屬于員工福利,不能免除或減輕用人單位的法定工傷賠償責任。
2.人身意外險理賠款不能抵扣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與商業人身保險理賠屬于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員工在獲得商業保險理賠后,仍有權全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將商業保險理賠款從工傷賠償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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