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UPS的功能要求
1、靜態旁路開關的切換時間一般為2~10ms,并應具有如下功能:當逆變裝置故障或需要檢修時,應及時切換到電網(市電備用)電源供電;當分支回路突然故障短路,電流超過預定值時,應切換到電網(市電備用)電源,以增加短路電流,使保護裝置迅速動作,待切除故障后,再啟動返回逆變器供電;帶有頻率跟蹤環節的不間斷電源裝置,當電網頻率波動或電壓波動超過額定值時,應自動與電網解列,當頻率與電壓恢復正常時再自動并網。
2、用市電旁路時,逆變器的頻率和相位應與市電鎖相同步。
3、對于三相輸出的負荷不平衡度,最大一相和最小一相負載的基波方均根電流之差,不應超過不間斷電源額定電流的25%,而且最大線電流不超過其額定值。
4、三相輸出系統輸出電壓的不平衡系數(負序分量對正序分量之比)應不超過5%。輸出電壓的總波形失真度不應超過5%(單相輸出允許10%)。
二、不間斷電源設備的選擇
1、不間斷電源設備輸出功率,應按下列條件選擇:
不間斷電源設備給電子計算機供電時,單臺UPS的輸出功率應大于電子計算機各設備額定功率總和的1.5倍。當不間斷電源設備為其他用電設備供電時,其額定功率為最大計算負荷的1.3倍。負荷的最大沖擊電流不應大于不間斷電源設備額定電流的150%。
2、UPS應急供電時間,應按下列條件選擇:
為保證用電設備按操作順序進行停機,其蓄電池的額定放電時間可按停機所需最大時間來確定,一般可取8~15min。當有備電源時,為保證用電設備供電的連續性,其蓄電池額定放電時間按等待備用電源投入考慮,一般可取10~30min。如有特殊要求,其蓄電池額定放電時間應根據負荷特性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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