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張某詐騙罪二審刑事其他”一案詳情。
2019年6月至2022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男,1998年6月19日生,漢族,中專文化)在廈門某公司工作,2020年10月因工作與被害人謝某相識,并介紹幫助被害人謝某辦理有關房產事宜,以此取得其信任。
其間,被告人張某編織各種各樣虛假理由對被害人謝某實施欺騙,并將騙取的款項用于打賞網絡主播、充值游戲及償還個人債務等。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間,被告人張某以“公司規定看房需要繳納意向金、定金”“撞傷老人需賠償”“緊急就醫”“繳納車險”等諸多虛構事由,向被害人謝某騙取款項用于個人消費、揮霍等。
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向被害人謝某推薦島外房產,稱升值空間大,慫恿謝某將其名下中建大廈的房產進行抵押,再購置島外房產進行投資。同月22日、23日,被告人張某捏造房產緊俏,若想購置需繳納某甲公司20萬元、繳納開發商40萬元,才可獲得購房資格的情況,騙取被害人謝某共計60萬元。
被告人張某為了不暴露自己負債累累的資金狀況及前期存在的上述欺騙行為,2021年8月6日,被告人張某向“小數點”公司借款70萬元轉入謝某賬戶,并謊稱這筆錢是其個人存款,用于還清謝某公積金貸款,以讓謝某繼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
同月16日,被害人謝某在廈門農商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415萬元,并將該筆貸款全部轉入被告人張某指定的肖某銀行賬戶,擬用于全額購買國貿天成的房產。當日,被告人張某隱瞞謝某,將其中的70萬元用于償還“小數點”公司貸款。此外,被告人張某還將這筆貸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揮霍等。
2021年8月21日,被告人張某受被害人謝某委托支付購房款并簽訂購房合同,支付了30%首付款即107萬元。2021年9月20日,已到支付剩余70%房款的最后期限,但415萬元的錢款已被被告人張某基本揮霍一空。
為了不讓事情敗露,被告人張某向被害人謝某謊稱購房資金被銀行監控,銀行賬戶被凍結。被害人謝某聽后信以為真,于是決定不再購買,并委托被告人張某辦理退房手續。
2021年12月15日,被告人張某收到房產開發商扣除違約金退回的74.9萬元,在被害人謝某多次催促還款的情況下,除轉賬歸還20萬元之外,被告人張某仍謊稱銀行賬戶被凍結,實際又繼續將被害人的錢款予以揮霍。
上述期間直至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張某以幫忙辦理房產轉貸款手續以及各種虛構借口為由,繼續騙取被害人謝某款項。
經查,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20日期間,累計騙取被害人謝某共計5079173.86元。
2024年1月,被害人謝某長期通過借貸方式來償還銀行利息導致自身負債累累,被告人張某在謝某不斷催促還款的壓力下,終承認錢款被花光的事實。被害人謝某的丈夫葛某得知此事,心情低落,于2024年1月28日在本區其住所自殺身亡。
2024年1月28日,被告人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2024年1月29日,公安機關就本案立案偵查,同日傳喚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張某未如實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實。
法院認定,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079173.86元,數額特別巨大,造成被害人家屬自殺,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張某提出上訴,請求予以從輕改判。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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