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26〕12號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9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時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當事人未經招標訂立合同,起訴時該工程項目不再屬于必須招標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未招標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二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投標人以意向書、會議紀要或者補充協議等形式就工程范圍、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并且該投標人中標,或者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過招標投標程序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關于禁止串通投標、禁止先行就實質性內容談判的規定認定中標合同無效。
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借資質、允許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合同無效。建筑施工企業主張約定的資質借用費、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參照其與建筑施工企業就支付工程款項的約定請求建筑施工企業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資質借用情形,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該合同直接約束自己和發包人為由請求發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證據證明發包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質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發包人請求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同意其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發包人支付價款、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相關情況,判決發包人向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購買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租賃設備等,相對人請求該建筑施工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關于表見代理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承包人違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關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參照轉包或者分包合同請求承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關于代位權的規定,以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為由,向發包人行使代位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條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民工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請求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施工單位先行墊付、先行清償或者清償拖欠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照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以約定的建設工期內人工費、主要建筑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于情勢變更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采用固定總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當事人就質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沒有約定且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訂立時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計價方法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規范,確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占全部工程價款的比例,并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確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
第十一條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包括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金額、計價方式、支付時間、調整方法和結算方法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折價補償款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該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發包人、承包人與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折價補償款達成協議,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或者財政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確定,但是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內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與施工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承包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前款規定的合理期限,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綜合工程規模和工程造價金額、復雜程度等因素確定,但是該期限不得超過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發包人與承包人未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或者財政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確定,發包人請求以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確定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張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其應得工程價款為基數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從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場后解除的,從解除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其應得折價補償款為基數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從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發包人請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施工資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包人退場前,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復而請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復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復至符合約定,發包人修復后請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承包人請求確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數額及相應工程,并在判決主文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承包人依據其與發包人訂立的折價協議主張已經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
(二)建設工程可以折價;
(三)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四)折價金額與折價時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基本相當。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受讓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是否結算、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受讓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合理轉讓款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承包人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當事人因工期順延等客觀原因協商變更給付日期,承包人主張自變更后的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或者約定不明,但是當事人在結算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承包人主張自該日起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資質借用等違法行為或者建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問題線索、證據等通報、移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
第二十三條本解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
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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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 14: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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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準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有關條文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配套發布六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典型案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知道資質借用情形的,借用資質的人可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折價補償款——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葛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二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請求分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的,依法予以支持——何某等與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
固定總價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確定——某建設集團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
非因承包人原因審計機關未出具審計報告,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某建筑公司與某鄉政府、某交通運輸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
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場,已施工部分質量合格,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當從退場之日起算——某科技公司訴某市交通項目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六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發包人請求移交施工現場的,可以先行處理——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一
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知道資質借用情形的,借用資質的人可以向發包人請求支付折價補償款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葛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葛某以某建設公司名義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葛某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200萬元履約保證金,合同洽商、簽訂由某房地產公司與葛某對接,某房地產公司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葛某組織施工班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資。某建設公司在收到某房地產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后扣除管理費支付給葛某。因某房地產公司拖欠工程價款,葛某起訴請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價款。某建設公司參加了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發包人不得將工程違法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本案施工合同訂立時,某房地產公司收取葛某履約保證金,直接與葛某洽商,明確知道葛某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訂立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資質借用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根據某房地產公司向某建設公司、葛某支付價款情況,某建設公司、葛某實際施工情況,最終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向葛某支付折價補償款。
典型意義
資質借用行為擾亂建筑市場秩序,造成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隱患。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本案發包人明知葛某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承攬工程,而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違法分包。在發包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資質借用情形下,為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人民法院一攬子處理發包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的人相互間債務關系,既實現了債務關系清結,又落實明知出借資質的發包人向借用資質的人承擔責任,有利于構建建筑市場法治秩序。
案例二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請求分包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支付工資的,依法予以支持
——何某等與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建設公司系某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某工程公司系該工程項目中園林工程的分包單位。該工程項目已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設公司與某工程公司一直未進行結算。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資欠條顯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資13萬余元。何某等人起訴請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設公司支付工資13萬余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分包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招用的農民工支付工資,不得拖欠。《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何某等人以工資欠條提起訴訟,不涉及其他爭議,某工程公司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某建設公司應對何某等人的工資先行清償,清償后可依法追償。最終判決:某建設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資13萬余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關乎農民工切身利益,關乎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是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適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判令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承擔相應的支付責任,打通農民工欠薪維權全鏈條,有利于在法治軌道上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提升農民工群體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三
固定總價合同中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可以按照比例法確定
——某建設集團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建設集團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建設集團公司承建案涉項目工程,合同價格為固定總價8900萬元。某建設集團公司完成大部分施工任務后,雙方解除合同。后來,其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完成。某建設集團公司已施工部分質量合格。某建設集團公司因與某置業公司就如何結算自己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產生爭議,故起訴請求某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施工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某建設集團公司完成部分施工任務,剩余工程由第三人施工。某建設集團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就如何計算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后,鑒定機構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計價方法等,分別計算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為8100余萬元,全部工程價款為9700余萬元,兩者相除得出比例系數83.5%,再用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8900萬元乘以該比例,確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最終判決:某置業公司向某建設集團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價款及利息等。
典型意義
固定總價合同具有總價固定、風險分配明確、結算簡便等特點。但實踐中設計變更、合同解除、第三方介入施工等情形,當事人就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沒有約定且不能協商一致時,如何既尊重當事人契約自由,又符合工程造價結算規律,有必要明確。本案既不機械適用固定總價,又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采用價款比例法確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公平保護了當事人權益。
案例四
非因承包人原因審計機關未出具審計報告,可以通過司法鑒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某建筑公司與某鄉政府、某交通運輸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鄉政府將橋梁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公司施工,雙方簽訂的《新建橋梁工程合同書》約定“變更增減工程量需按管理程序報經交通運輸委審查批準,結算時可以作為調整依據”“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以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為準”。工程2020年5月開工,施工過程中發生多項增量工程,某交通運輸委對變更工程量長期未審查批準。2022年3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2022年4月,某建筑公司向某鄉政府提交資料請求審計并請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但審計結果無正當理由長期未作出。某鄉政府以該工程未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2024年6月某建筑公司起訴請求某鄉政府支付工程價款60余萬元及利息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建筑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并通過了竣工驗收,某鄉政府應當及時支付工程價款。雖然施工合同約定結算以審計結果為準,但某交通運輸委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審查批準,審計結果亦未在合理期限內出具。如果繼續機械地等待審計結果出具,明顯不利于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訴訟中,某建筑公司申請對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準許。經審查鑒定意見最終判決:某鄉政府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價款6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典型意義
實踐中,部分政府投資、財政資金項目當事人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有的工程存在審計結果長期無法作出以及“以審壓款、以審拖款”的情形,致使承包人長期無法獲得工程款。此種情況下,承包人申請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本案處理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履約管理,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案例五
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退場,已施工部分質量合格,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應當從退場之日起算
——某科技公司訴某市交通項目辦公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交通項目辦公室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專業工程施工合同》,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案涉工程項目。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為結算金額的5%,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1年后15個工作日內返還。該工程于2016年中途停建,某科技公司退場,已施工部分質量合格。某科技公司追索工程款未果,2022年起訴請求某市交通項目辦公室支付工程款500余萬元(含質量保證金25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為結算金額5%的質量保證金應否繼續扣留。本案工程非因承包人原因而停工多年,何時復工無法預見,某科技公司起訴時也已退場多年。在已完工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質量保證金應自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1年后返還,不應無限期扣留。最終判決:某市交通項目辦公室支付某科技公司包括質量保證金25萬余元在內的工程款。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目的是確保建設工程竣工后在缺陷責任期內的質量缺陷修復。工程中途停工但質量合格,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數額應當以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價款為基數計算,返還期限從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本案處理既明確了承包人對已完工部分承擔法定保修責任,又遏制了實踐中部分發包人濫用質量保證金規則變相拖欠工程款,對營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場交易秩序有促進作用。
案例六
施工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發包人請求移交施工現場的,可以先行處理
——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發包人某房地產公司與承包人某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施工停滯。雙方未結算工程價款,某建設公司未退出施工現場。某房地產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某建設公司退場并支付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及質量缺陷損失等;某建設公司反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價款1900余萬元及利息。訴訟中雙方分別向法院申請進行工程質量鑒定、修復方案及修復費用鑒定、已完工工程價款鑒定等多項鑒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工程施工陷入停滯狀態,雙方因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存在較大爭議,某建設公司未撤離施工現場,事實上形成合同僵局。雙方均認可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考慮到相關司法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間,施工機械和人員長期滯留工地將導致后續工程建設無法開展。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對施工界面進行確定并固定相關證據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場等先行處理。最終判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某建設公司退場并移交施工現場。雙方其他爭議法院繼續審理。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中途停工,發包人、承包人就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事項往往存在較大分歧,容易陷入合同僵局。如不及時移交施工現場,將產生工程逾期、資金占用、設備閑置、人員窩工等更多損失,甚至衍生無法按期向業主交房等民生問題。本案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固定證據,先處理合同解除和移交施工現場問題,達到了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
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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