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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武某某與高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法院判令高某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向武某某支付勞務費 8500 元。判決生效后,高某某拒不主動履行付款義務,武某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法院向高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同時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檢索高某某名下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網絡資金、股權等全部財產線索,經多輪線上線下核查,高某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高某某長期拒接執行法官電話,刻意躲避傳喚,明顯存在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意圖,案件一度陷入執行僵局。 為破解執行困境,執行法官擴大財產調查范圍,調取高某某婚姻登記信息查明:高某某與張某某 1999 年登記結婚,涉案債務發生于二人婚姻存續期間。法院依法查詢配偶張某某名下銀行賬戶,查實賬戶內有婚后共同經營所得存款 17 萬余元。
法院當即依法裁定凍結該銀行賬戶,并向張某某送達凍結裁定書,當面釋明夫妻共同財產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其享有提出執行異議、舉證證明個人財產的法定救濟權利。張某某認可案涉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異議。
案件結果
張某某自愿配合法院執行,雙方確認僅扣劃存款中屬于高某某的共有份額用于清償勞務費。法院依法從凍結賬戶內扣劃 8500 元案款,全額發放至申請執行人武某某手中。法院解除對張某某賬戶的凍結。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無異議、認可財產共有性質的,法院可直接處置被執行人所占財產份額;若共有人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可提起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執行。
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延伸查控配偶名下婚內共有財產。不少被執行人刻意將全部收入存入配偶賬戶,制造自身 “無財產” 假象逃避債務。法律并未限定僅能執行被執行人本人名下財產,只要案涉財產形成于婚姻存續期間、無法證明為配偶單獨所有,法院有權采取凍結、查封措施。 但凍結配偶賬戶不等于全額執行配偶財產,僅劃扣存款中屬于被執行人的一半份額,配偶自有財產部分依法保留,不會因夫妻一方負債,無償剝奪另一方多年勞動所得,平衡債權人和案外人配偶雙重權益。 同時還應充分保障配偶救濟途徑,執行程序合法規范。法院凍結財產后必須書面告知配偶,釋明異議權利。配偶若能舉證存款為婚前財產、僅歸其個人的贈與、遺囑財產或婚內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可在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經審查屬實的,法院立即解除凍結、停止執行。
筆者寄語
若被執行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可主動向執行法院申請調取被執行人婚姻信息、查詢配偶名下銀行、房產、車輛線索,借助夫妻共同財產規則實現債權,不必因被執行人 “零財產” 放棄維權。婚內經營、務工收入默認屬于共同財產,惡意轉移資金至配偶名下,不僅無法免除還款責任,還會被認定為規避執行,面臨罰款、拘留等懲戒措施。
被執行人配偶可通過執行異議程序區分個人財產與共有財產,依法維護自身合法財產份額。人民法院執行始終恪守公平底線,既依法兌現勝訴當事人權益,也絕不無故侵占案外人合法財產,實現法律力度與司法溫度統一。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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