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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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件被隨機分配到我名下。沒想到,這個看似普通的案件,后來成為了我法官生涯中意義非凡的一次經歷,也是一次樹立“如我在訴”意識的生動實踐。
申請人石先生夫婦靠賣盒飯為生。他們從方某手中購買了一套房子,但因當時不具備購房資格,雙方約定先交付使用,待資格具備后再過戶。幾年后,他們好不容易達到過戶要求,卻發現賣房人方某早已去世。更棘手的是,方某生前未婚未育、父母早逝、無兄弟姐妹、無遺囑,連后事都是居委會墊資操辦。沒有繼承人,沒有代理人,房子“卡”在亡者名下——過不了戶,也無人能協助辦理。“買房錢可是我們一盒飯一盒飯賣出來的,過不了戶,我們怎么住得安心?”石先生妻子的話里滿是焦灼。那一刻,我感受到了他們的無助。直到石先生在新聞中看到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報道,才如抓到一根救命稻草,于是,他們向法院申請由民政局擔任方某的遺產管理人。
案情厘清后,我心中卻涌起新的疑問:這類案件究竟該怎么審?利害關系人范圍如何界定?適用什么程序?翻遍法條,僅有五個條文,內容較為原則。再查,好像還沒有類似案例——或許,這將是首例。
想到石先生夫婦眼中的渴望,我進行了深入的換位思考:如果我是他們,也一定會十分焦慮。于是,我暗暗對自己說:無論前方有多少不確定,只要能為民解困,就值得去試、去闖。我開始查閱立法資料、請教法學專家、與同事研討。漸漸地,一個清晰的思路理順出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防止遺產無人管理、債務無人處理,這類爭議的實質并非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屬于非訟事件,應通過非訟程序實現迅速裁判。
經過綜合研判,我認定石先生夫婦作為債權人,確屬利害關系人;在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情況下,他們有權提出申請;案件審理應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一審終審,快速確定遺產管理人,以便盡快啟動后續程序。
確定方向后,案件終于進入開庭階段,我原以為一切順利,卻沒想到民政部門的答辯意見再次讓我陷入焦慮。民政部門認為,目前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各項工作尚處于探索階段,在人員設置、經費保障、具體履職方式等方面,都缺乏成熟經驗,居委會也表示,受限于現有工作條件,難以獨立承擔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制度剛剛落地,實踐中的不確定性在所難免。這些情況讓我意識到,這起案件的意義,或許不僅在于解決當事人的訴求,更關乎民法典新增制度如何在現實中“走通”。
經過再三審查和權衡,我更加堅信,如果因實踐經驗不足而止步不前,法律的功能便難以充分發揮;而通過個案裁判明晰路徑,恰恰可以為后續案件提供參考。于是,我在判決書中鄭重寫下:即便在履職保障尚待健全的情況下,相關主體仍應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并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完善配套措施。判決生效后,石先生夫婦以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職責、配合過戶。法院最終支持了他們的訴請。當房屋終于順利過戶,石先生夫婦拿到產權證的那一刻,終于露出了久違的笑容。那一抹笑意,是他們為生活拼盡全力后的釋然。而我也終于松了口氣。這起“首案”打通了遺產處理的堵點,疏解了群眾的燃眉之急,當法律“活起來”,在每一個被困的個體命運中,都可以成為依靠的力量。后來,我將案件整理成案例,提煉規則,與法宣部門合作開展普法宣傳,幫助更多人了解這項制度。
作為一名基層法官,我每天面對的或許是“小案”,但只要用心、用情、用力去審理,就能讓群眾的獲得感在一紙判決中生根發芽。“首案”,不過是在一次次“如我在訴”的努力中,把法條化作溫度,把公正帶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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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
李尚偉
(作者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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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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