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存在的意義是什么?最高法院的答案是:作用不大。
周一,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已有91年歷史的“漢弗萊遺囑執行人案”判例,廢除了已有112年歷史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并試圖通過重新分配權力,將權力從眾議院和參議院的人民代表手中轉移到唐納德·特朗普手中,從而終結了長達250年的關于總統權力范圍的爭論。在“特朗普訴斯勞特案”中,法院裁定,國會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人不能受到國會通過的法律保護,免遭任意解雇。
如今,唐納德·特朗普可以隨意解雇機構負責人,并用政治親信取而代之,而無需顧及國會的相關規定。
這項裁決有一個關鍵例外:大法官們認為,唐納德·特朗普無權在沒有正當理由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雇美聯儲理事會成員。另一項裁決支持了麗莎·庫克,她是喬·拜登任命的美聯儲理事,也是首位擔任美聯儲理事的非裔女性,去年被唐納德·特朗普通過社交媒體帖子解雇。除了庫克的職位之外,這項裁決還保護了美聯儲的獨立性和金融市場的健康,更不用說大法官們自身的巨額財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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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斯勞特案”的判決標志著總統權力的又一次擴張,對國會特權的又一次打擊,以及對最高法院最痛恨的“行政國家”,這個由眾多獨立機構和委員會組成的龐大網絡的又一次攻擊。這些機構和委員會由專家、官僚和盡職盡責的公務員組成,他們辛勤而樸實的工作使聯邦政府成為一個能夠監管商業、促進公共衛生和安全、并確保公民享有平等尊嚴和保護的機構,而不是許多大法官所希望的那種殘酷無情、等級森嚴的機構。
從這個意義上講,“斯勞特案”的判決令人沮喪地在意料之中,它又一次旨在助長聯邦政府的無能和無能,給美國人民帶來痛苦和屈辱,并將權力集中在唐納德·特朗普和最高法院共和黨任命的大法官手中,而犧牲憲法的完整性。
乍看之下,這項裁決的意義似乎并不明朗。表面上看,特朗普訴斯勞特案,起因是唐納德·特朗普在2025年無故解雇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麗貝卡·斯勞特,關乎高級政府雇員的就業保護,這個問題聽起來就像看著油漆慢慢變干或嚼一塊烤焦的、沒抹黃油的吐司一樣枯燥乏味。但如果從抽象的角度來審視此案,其憲法意義就變得清晰起來。斯勞特任職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如同所有類似的獨立機構一樣,是由國會立法設立的。
美國會還通過了關于該機構工作范圍的法律,并制定了保護其領導人免于因政治原因被解雇的立法。此舉旨在確保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效力和獨立性。也就是說,是國會創建了這個機構;是國會賦予了它行動的權力;是國會規定了它的特權,塑造了它的結構,并將這些都寫入了法律。而如今,這項由前任總統正式簽署的法律,卻可以被另一位總統隨意無視。因為最高法院裁定,任何被視為擁有“行政”權力的機構,都必須完全受制于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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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理的荒謬之處值得仔細審視。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代表多數派撰寫意見,聲稱憲法的“權力分立”意味著所有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FTC),“都必須受到行政首腦的控制”。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美聯儲為何能獲得豁免就令人費解了。在就此問題撰寫的意見書中,大法官們只是勉強提及美聯儲長期以來作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傳統”;看來聯邦貿易委員會112年的獨立歷史還不夠長。
但這種論證也忽略了憲法所設想的“權力分立”的現實,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被賦予不同的工具來干預明顯重疊的職權范圍。例如,至少在憲法中,行政部門確實被賦予了對立法程序的權力,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事實上,正是最高法院在“斯勞特案”中創設并賦予了行政部門一項全新的權力:至少就獨立機構而言,總統有權否決、無視或隨意重新詮釋國會已經通過的法律。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她的異議意見中指出,最高法院“將總統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的職責,變成了公然違抗法律的許可證”。這的確是一項獨立且截然不同的權力,而且也是一項全新的權力:憲法的制定者們并沒有設想過它。
其結果就是,根據法院的說法,近百年來,所有人對行政機構的看法都是錯誤的:國會、行政機構本身、承認國會權力的歷任總統、重申這一觀點的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所有人都錯了。因為無論法律和憲法權力平衡在過去是如何被理解的,我們都應該相信,國會實際上對這些機構再次強調,這些機構正是國會創建的沒有任何權力,所有權力都歸總統所有。總統可以隨時廢除國會關于這些機構的法律,隨時重新任命人員,并隨意改變這些機構的目標,而無需任何正當理由或正當程序。
政府的效率將因此受到影響;聯邦機構的誠信和聯邦雇員的能力也將受到損害。官僚機構的職位將再次越來越多地被當作人情關系分配,并在新總統上任時被清洗;機構的知識和專業技能將被政治忠誠和互相吹捧所取代。唐納德·特朗普將Truth Social的裁決描述為“重大勝利”。對他來說或許如此,但對我們來說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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