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居二線后,不再承擔日常職務,在外與他人合伙做生意,這種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江蘇近期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再次將這一問題推向公眾視野。
原東海縣水務局黨委委員相某嘉,被檢察機關指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糧庫建設工程方面的幫助,收受賄賂。然而在法庭上,他堅稱自己無罪,表示當時已退居二線多年,是在與他人合伙做生意,實際投入了資金和勞務,不應以受賄罪論處。
面對受賄指控 被告人堅稱無罪
2026年6月15日上午,灌南縣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
江蘇省灌南縣檢察院指控,2022年底,相某嘉利用擔任東海縣水務局黨委委員、東海縣鄉(xiāng)鎮(zhèn)尾水通道工程建設處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東海縣農發(fā)集團原紀委書記李某的職務行為,為工程老板戴某投標承攬東海縣雙店糧庫建設工程提供幫助。戴某承諾送給相某嘉100萬元。2023年8月至10月,相某嘉收受戴某現(xiàn)金20萬元,剩余80萬元因案發(fā)未能實際收受。
公訴機關建議法庭以受賄罪判處相某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
面對指控,相某嘉當庭表示拒絕認罪。“我進入監(jiān)委的第一天就說了,我沒有犯罪,沒有受賄。那二十萬是投標分紅,我是退休后沒事情做,做工程參與投標,是無罪的。”
據(jù)了解,此前的調查階段,他一直是“零口供”,始終拒絕認罪。
辯護人提出,戴某在筆錄中曾表示因經濟壓力未支付后續(xù)80萬元,這不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退居二線還有職權嗎?控辯各執(zhí)一詞
相某嘉當庭表示,自己于2023年正式退休,2016年已被免去職務退居二線,之后不再上班。雖曾受聘擔任東海縣鄉(xiāng)鎮(zhèn)尾水通道工程主任,但該職務到2019年6月也已結束。案件發(fā)生在2022年12月底,當時自己早已不是水務局黨委委員。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相某嘉雖在2016年退居二線,但退二線不同于退休,其影響力依然存在。商人戴某正是基于這一點才向他行賄,而相某嘉請托的李某某也實際提供了幫助,因此符合受賄罪的認定標準。
辯護人當庭提出異議,認為2016年相某嘉已失去領導職務,退居二線后雖保留公職人員身份,但已是“有職無權”。辯護人同時指出,相某嘉的任職單位是水務局,其工作職責與水務管理相關,而本案涉及的是糧庫建設工程招投標,兩者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職務便利”和因果關系。受賄罪認定的核心是“權錢交易”,請合議庭綜合考量其主體身份和交易性質。
辯護人還指出,相某嘉雖就工程事宜找過相關領導,但他提出的“評定分離”方案被領導明確拒絕,實際采用的是“綜合評定”方案。招投標程序是否違法、相某嘉是否因李某某打招呼造成違法結果,均未出示證據(jù),基本事實尚未查清。
是合伙還是行賄受賄?辯方提交錄音證據(jù)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商人戴某、王某的證言和書證均證實,戴某和相某嘉在涉案工程上不存在合伙關系,雙方是行賄受賄關系。工程最終由王某施工,戴某與其談好給136萬元。相某嘉只是去打聽招標條件、拍了幾張照片,沒有出資建設、參與經營和管理,不承擔工程風險,卻拿“固定回報”100萬元。
公訴人同時表示,多名證人均證實相某嘉為幫助利益相關人中標,建議采用評定分離評標等方式,應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被告人相某嘉當庭否認這一說法,稱自己和戴某是合伙做生意。自己在招標前曾去糧庫看地形,用無人機拍攝照片供戴某用于投標文件,還去了解了招標的具體要求,并出資5萬元投標費用,為這個合伙生意做了不少事。
辯護人表示,拿下工程時,在未知利潤的情況下,戴某許諾給相某嘉100萬元好處費,牟利事項與收錢不具有相當性和合理性。之后工程轉給王某施工,戴某得到136萬元,將其中100萬元給相某嘉也不符合常理。相某嘉收下的20萬元是投標分紅而非受賄款。
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戴某與相某嘉之間的通話錄音,以證實雙方的合伙關系。
5萬元:是應付監(jiān)委的“幌子”還是投標費?
案發(fā)期間,相某嘉曾給過戴某5萬元。法庭上,控辯雙方就此展開激烈辯論。
公訴人表示,這5萬元是戴某和相某嘉事先商量好、為防范監(jiān)委調查而編造的“幌子”,后來錢已返還給相某嘉。戴某在被監(jiān)察機關談話后曾告訴王某,自己為了給相某嘉送好處費,怕被查到不好解釋,就讓相某嘉給他轉了5萬元。
公訴人認為,以上證據(jù)能夠證明戴某收取5萬元后用于個人使用,且戴某未實際支付投標費用,投標費用是王某實際支付的。相某嘉未出資、未參與經營管理、不承擔任何風險卻獲得100萬元,是以其職權和地位影響力幫助戴某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對價。
針對這5萬元的性質,被告人相某嘉稱此說法是“一派胡言”。
辯護人則表示,相某嘉與戴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顯示,2023年2月13日中午,戴某將銀行卡號發(fā)給相某嘉,相某嘉下午回復稱手機銀行一天只能轉5萬元,戴某回答“沒事”。這否定了戴某所說“5萬元是為了防監(jiān)委查”的說法。
辯護人還提交了由戴某向相某嘉家屬出具的糧庫費用明細表,顯示涉案糧庫建設工程的投招標費用為65648元,具體包括:招待費3688元、履約保證金和保函21960元、標書制作費4萬元。辯護人認為,它證明雙方是合作關系,5萬元是招投標費用。
6月30日,案件第二次開庭。針對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糧庫費用明細表,公訴人表示,庭后監(jiān)委的工作人員找到戴某核實,戴某在該書面材料上添加了新的文字內容,否認了之前自己寫的材料內容,稱那是被相某嘉的家屬威脅所寫。對此,辯護人當庭提交了和戴某溝通交流的電話錄音和現(xiàn)場錄像,用以證實戴某在出具材料期間系自愿行為,未受到任何脅迫。辯護人同時指出,該材料系戴某手寫后放置于指定地點,由相某嘉家屬自行取走,而非當面交予,這一過程本身也側面說明并非在脅迫狀態(tài)下完成。
庭審結束后,案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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