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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經常出現被繼承人生前與子女簽訂了分家協議,對財產進行了分配,但后來又另立遺囑,作出了與分家協議不同的安排。兩者沖突時,以哪份為準?
一、分家協議與遺囑的法律性質不同
北京靳雙權律師指出,分家協議是家庭成員之間就家庭財產分配達成的合同,而遺囑是被繼承人對個人財產的單方處分行為。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適用規則也不同。
二、核心規則:被繼承人無權處分已故配偶的份額
這是北京靳雙權律師在辦案中反復強調的原則。在一典型案件中,被繼承人在分家協議中約定某房屋歸兩個兒子,后又立遺囑將該房屋全部給女兒。法院經審理認定:
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去世后,妻子(被繼承人)只擁有該房屋50%的份額。她只能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50% ,另外50%應按繼承規則由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或按照分家協議中丈夫生前的意愿處理。
最終,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兩個兒子按照分家協議各繼承丈夫份額的一部分,女兒按照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個人份額的一部分。各方的份額需要精確計算。
三、被繼承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權——遺囑可以變更分家協議
對于屬于被繼承人個人財產的部分(如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其自身的份額、其婚前個人財產等),被繼承人有權通過遺囑變更分家協議中的安排。因為這是其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權,不受分家協議的限制。
四、律師建議:如何避免“協議VS遺囑”的沖突?
分家協議與遺囑應保持一致。 如果家庭已就財產分配達成共識,建議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與分家協議保持一致,避免留下爭議隱患。
如果確需變更,應在分家協議中保留變更權。 可以在分家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協議不影響被繼承人通過遺囑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權利”。
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分家協議。 避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單方變更安排引發糾紛。
所有家庭財產安排,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進行。 自行擬定的協議和遺囑,往往因法律知識不足而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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