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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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如果明知存在風險而簽訂合同,還能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嗎?
最高院在《新疆龍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鄭北平股權轉讓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行政法規禁止在風景名勝區采礦,當事人甘愿冒風險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之后政策下發導致探礦權不能延續,此種風險屬于商業風險,不能依據情勢變更的規定解除合同。
最高院認為,
首先,情勢變更是當合同原有利益平衡因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發生后導致不公正的結果,造成不公平的狀態存在,為調整這種狀態施以的法律救濟。該條情勢變更屬于合同成立的基礎環境發生了異常的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
本案中,案涉礦區位于烏魯木齊南山風景名勝區內,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龍煤公司在庭審中亦稱“國家禁止在風景區采礦,當時新疆的政策把握的較為寬松,取得探礦權證始終是在禁區范圍內"。
龍煤公司作為礦產企業,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時對于案涉礦區位于風景名勝區內應當知曉,即使如龍煤公司所稱當地環保政策寬松,龍煤公司在行政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下,其對政策的走向應當有預見,之后當地政策逐步收緊導致探礦權不能延續對于龍煤公司而言不屬于意外風險。龍煤公司明知行政法規禁止在風景名勝區采礦,而甘愿冒風險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成為恒潤泰公司股東享有礦業權所帶來的利益,此種風險屬于商業風險,不適用該二十六條。
其次,政策變化對本案合同的影響。
龍煤公司與鄭北平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原因是鄭北平持有恒潤泰公司的股權,恒潤泰公司的財產包括案涉探礦權。當地政策的變化可能導致案涉探礦權無法延續,但目前探礦權仍然存在,龍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沒有喪失,龍煤公司仍持有恒潤泰公司51%的股權,并享有股東權益。
再次,2012年11月9日,龍煤公司對鄭北平來函意見的復函中記載,雙方對該礦區煤炭資源開發存在的政策性不確定因素已取得共識,愿繼續推進項目開發建設或爭取政策補償。龍煤公司在2010年7月9日已經明知政策調整,但在2012年11月9日的復函中明確表示繼續推進,2013年5月8日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以實際行為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本案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的規定,龍煤公司主張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商事交易風險自負,法律不兜底明知的冒險決策。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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