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流中明知宋某賣的“飛天”系高仿酒,男子劉某仍花6000元購買了6瓶。事后,他將宋某訴至法院,主張“退一賠十”。
7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河南臨潁縣人民法院于近日公開改判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劉某知假買假,宋某知假賣假,酌定按2瓶貨款為基數支持十倍的懲罰性賠償,由此判決宋某向劉某退還6000元貨款,并賠償20000元。
劉某系河北石家莊人,宋某家住河南漯河市。法院審理查明,劉某通過宋某發的文章,與宋某在某平臺建立聯系。根據雙方在某平臺的交流信息,4月1日,劉某詢問宋某“飛天怎么賣”并得到答復“1700元一瓶”后,又問“有沒有性價比高一點的”,宋某回復“有高仿,6000一件,口感復刻95以上,酒質可保”;4月3日,劉某最終確定要6000元一箱的“飛天”,共計6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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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花6000元購買了6瓶假“飛天”(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4月3日,劉某向宋某轉賬6000元;4月4日,宋某通過某平臺向劉某發送快遞單圖片,顯示貨物已從貴州仁懷市發往河北石家莊市。4月8日,劉某收到酒后,發信息“這是咱發的酒沒問題吧”給宋某,宋某回復“您這邊直接打開嘗一下”“包沒問題的”“相似度可以達到95%以上”。后來,劉某發信息給宋某,包括“酒喝著口感不對”“我跟客戶喝了”“你這是假酒啊?”等內容,宋某回復“怎么可能是假酒”“高仿酒也不可能是假酒”等。
庭審中,法庭詢問后,劉某又稱酒不是給客戶喝的,是給領導喝的;喝了一兩瓶時發現不對味,當時沒有就醫,第二天睡了半天。
法院認為,雙方通過互聯網平臺建立聯系,宋某明確告知劉某案涉“飛天”為高仿,即并非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真酒,且價格為每瓶1000元,遠低于宋某告知的真酒價格每瓶1700元,劉某明知假酒而購買。劉某并非普通的消費者,明知假酒卻整箱購買,聲稱宴請他人卻未提供證據,且陳述前后矛盾,聲稱有不良反應也未提交相應證據,其以此牟利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對此情形,應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合理生活消費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綜上,宋某知假賣假,應退還劉某貨款6000元,法院酌定宋某按2瓶的貨款2000元為基數,支持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即宋某應賠償劉某20000元。
6月1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宋某退還劉某貨款6000元,并賠償劉某20000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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