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鄂城融媒)
近年來,鄂城區鳳凰街道居民周某某,以同一信訪事由,多次前往國家信訪局、湖北省信訪局等部門越級信訪、重復信訪。
在與地方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補償或救助協議,并領取所有款項,同時作出息訴罷訪承諾后,周某某仍不聽勸阻和教育,繼續就已解決的同一事由進京赴省訪,累計多達30余次。
周某某在重要時間節點,多次通過纏訪、鬧訪、越級訪等方式以訪施壓,無事生非,任意滋事,并借機斂財,嚴重擾亂了地方政府和村委會的工作秩序。其行為已違反《信訪工作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6月19日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經進一步調查,周某某在信訪活動中還涉嫌其他犯罪行為,2026年6月30日檢察機關依法對周某某作出逮捕決定。
法規鏈接
1.《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群眾來訪登記工作的辦法》第四條
群眾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進京到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走訪的,必須持省級機關、單位針對其信訪事項出具的告知、答復意見等書面材料或電子文書。無法提供到省級機關、單位走訪有關文書或相關證明的,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有關部委、單位不予登記,引導信訪人返回屬地,依法按程序反映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依法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但維權絕不能“越界”。公民必須遵守《信訪工作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逐級、有序、文明、理性表達正當訴求,切實維護信訪秩序。任何形式的非訪、纏訪、鬧訪、擾序滋事等違法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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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平安鄂城
編輯| 魏晨曦
責編| 程 瀚
主編 | 呂雪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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