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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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6月12日,姚某白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未出現異常,19時44分打卡下班。
監控視頻顯示姚某從公司車間走出時狀態正常,騎電動車離開公司時身體無不適現象。
20時許,姚某在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感覺身體不適。
姚某將電動車停放在路邊,在路邊休息時突然倒地,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搶救無效,姚某于2024年6月12日21時42分被宣告死亡。
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姚某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心肌梗死?惡性心律失常?
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人社局經調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
【爭議焦點】
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一審判決:姚某系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視同工傷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姚某白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未出現異常,19時44分打卡下班。
監控視頻顯示姚某從公司車間走出時狀態正常,騎電動車離開公司時身體無不適現象。
20時許下班回家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主張姚某系中暑引發的疾病,疾病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中發生,應認定為工傷。
但經核實,姚某系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及視同工傷的情形。
家屬的主張無相關證據證實,且與查明事實不符。
人社局認定姚某突發疾病時已下班,未在工作崗位和工作時間,其情形不屬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范圍,作出的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死者生前患有糖尿病,高溫超負荷工作導致發病,下班后僅19分鐘倒地,說明在上班時已病發
家屬上訴稱,姚某患有2型糖尿病,事發當日正值高溫天氣,且長期超負荷工作下會使血液粘稠度增加,導致心肌梗死。
糖尿病人較正常人相比在高溫天氣下更易中暑,心肌梗死、心率失常從病發、惡化至死亡有一個漸進的演變過程。
姚某在下班后出廠區到突然倒地,時間僅差十九分鐘,足以說明姚某在上班時已病發。
人社局在調查事實不清時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錯誤。
人社局答辯稱,姚某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結果令人惋惜。但不屬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范圍。
二審判決: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隨意擴大解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該條款主要是針對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突發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
其中發病、搶救、死亡為一連續完整的不間斷的過程,發病與搶救、搶救與死亡之間有緊密的先后順序和邏輯聯系。
視同工傷情形的認定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三工”原因以及患職業病等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擴充,其通常意義上屬于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
故對視同工傷的判定,應當嚴格掌握,不宜對視同條件隨意擴大解釋,不合理擴大視同工傷的保護范圍。
對因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上,應當從嚴適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疾病突發和48小時內死亡四個重要條件。
尤其是疾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是否屬于日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或者特殊情形下合理延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我國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納入到了視同工傷的保護范疇,就是體現以人為本和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這一群體的照顧。
但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還應兼顧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應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
就本案而言,姚某騎電動車下班回家,途經路段時感覺身體不適,將電動車停放在路邊,在路邊休息時突然倒地,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人社局根據姚某突發疾病的時間、地點以及調取姚某離開廠區的監控視頻和詢問同事等情況,以姚某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屬于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范圍為由。
作出的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案號:(2025)鄂06行終179號
【實務要點】
1.嚴格把握“四要素”
突發疾病視同工傷的認定,必須嚴格同時滿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和“48小時內死亡”四個核心條件,缺一不可。
2.下班途中發病不屬工傷
下班途中突發疾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視同工傷是對因工傷亡之外的擴大保護,司法實踐中通常嚴格掌握,不隨意擴大解釋“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外延。
3.醫學推測不能替代事實證據
職工家屬主張疾病系在工作期間因高溫、勞累等原因誘發或已經發病,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如就醫記錄、同事證言、監控視頻等)。單純的醫學理論推測或發病時間接近下班時間,不足以作為認定在工作崗位發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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