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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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10月10日,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張某擔任內勤文員工作,月工資為4000元。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載明,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因其嚴重失職無需提前30日通知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該說明落款時間為2025年8月31日。
《辭職報告》載明,因個人公作失誤,經過與公司協(xié)商離職,最后工作日為2025年8月29日。報告有張某簽名捺印及日期為2025年8月29日,有公司工作人員審批簽字及日期為2025年8月29日。
張某提供的2025年9月1日的通話錄音顯示,張某要求公司給解除通知,公司則要求張某給辭職報告。
張某提供的2025年9月1日的視頻中對話顯示,張某按公司要求書寫了辭職報告,公司給了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明。
庭審中,雙方均陳述是對方先提交辭職報告或先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一審判決:雙方系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均陳述是對方先提交辭職報告或先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但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結合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視頻等證據(jù)均顯示,綜合雙方的溝通磋商的具體情況及張某書寫辭職報告和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時間均為2025年9月1日的事實,一審法院確認系公司與張某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應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經計算為4000元/月×1個月=4000元。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
提起上訴:張某系單方主動辭職,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上訴認為,《辭職報告》體現(xiàn)了張某是主動提出辭職。因工作出現(xiàn)重大失誤,公司對張某進行勸退。張某簽署《辭職報告》,主動辭職。
隨后公司應張某要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證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本案為勞動者一方單方辭職,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判決:公司通過“勸退”促成協(xié)議解除,視為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公司主張因工作失誤張某“主動辭職”,并提交了《辭職報告》《離職交接表清單》作為證據(jù)。
但《辭職報告》載明為個人原因辭職,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卻載明“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
《辭職報告》與《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在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原因上存在根本沖突,不能達到公司的證明目的。
2025年9月1日通話錄音及視頻清晰反映,雙方在離職過程中存在關于“出具解除通知”與“書寫辭職報告”的協(xié)商。
張某簽署《辭職報告》的行為,與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的行為具有同時性,體現(xiàn)了雙方在案涉時間節(jié)點均有終止勞動關系的合意。
根據(jù)本案證據(jù)及公司的上訴狀內容,公司自認曾對張某進行“勸退”。
作為用人單位,公司通過“勸退”促成協(xié)議解除,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綜上,結合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視頻等證據(jù),綜合雙方溝通磋商的具體過程及張某書寫辭職報告和公司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時間均為2025年9月1日的事實。
一審法院確認系公司與張某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向張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4日
案號:(2026)渝05民終2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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