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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布了江蘇、福建、甘肅、重慶、大連等地稅務部門曝光的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個人所得稅案件。涉案主體涵蓋企業實控人、股權轉讓股東、醫療機構經營者、個獨投資人、不動產資源出租人,少繳稅款百萬級起步,全部被追繳稅款、滯納金并加處罰款。本文結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拆解違法模式、剖析法律風險,提醒高收入人群嚴守納稅底線。
一、五大偷稅違法手段梳理
1. 轉移利潤隱匿股息紅利所得(宿遷王*軍案)
當事人身為企業實控人與財務負責人,篡改財務報表,將公司未分配利潤違規轉增實收資本,掩蓋分紅事實,隱瞞股息紅利收入405.72萬元,少繳個稅81.14萬元,屬于變造賬簿、虛假申報偷稅。
2. 股權轉讓簽訂陰陽合同(三明王*春、王*春案)
轉讓股權時分內外兩份合同,低價“陽合同”報稅、高價“陰合同”私下收款,隱匿真實轉讓收益,少繳稅費298.29萬元,是股權交易高發偷逃套路。
3. 經營主體少報收入、虛列成本(武威郭*山口腔醫院案)
個體經營醫療機構,賬面少記營業收入、人為多列虛列經營成本,壓縮經營所得計稅基數,三年少繳個稅159.68萬元。
4. 拆分設立個獨企業虛增成本(重慶黨*鳳案)
注冊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通過無依據列支成本、虛假申報壓低應納稅所得額,變相降低經營所得稅負,少繳個稅274.02萬元。
5. 財產租賃收入完全不申報(大連王*海域出租案)
出租海域使用權取得大額租金,全程未自行納稅申報,少繳個稅、增值稅合計116.61萬元,屬于取得應稅所得拒不申報繳稅。
二、核心法律依據
1.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
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經營所得、財產租賃均屬應稅收入;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租賃所得統一適用20%比例稅率,經營所得適用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2.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偽造變造賬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稅款,認定為偷稅;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按日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稅額50%—5倍罰款;數額達標且滿足條件將移送追究逃稅刑事責任。
3.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
取得應稅所得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稅款,同樣追繳稅款滯納金,并處0.5-5倍罰款。
4.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股權轉讓全部對價、補償金均計入應稅收入,陰陽合同低報收入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計稅收入,刻意隱匿直接定性偷稅。
5. 《刑法》及兩高涉稅司法解釋
陰陽合同、虛列成本、隱匿收入均明確屬于《刑法》第201條逃稅罪“欺騙、隱瞞手段”。逃稅金額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三、案件處罰與風險警示
5起案件合計罰沒資金均全額入庫,處罰力度普遍接近一倍稅款罰款,違法成本極高。當前稅務大數據、銀行流水比對、股權工商信息、經營開票數據、不動產資源備案信息已實現跨部門聯動核查,隱蔽偷稅手段無處遁形。
對企業實控人、股東、個體經營者、高凈值資產持有人而言,分紅、股權轉讓、經營營收、房屋海域設備租賃等所有收入均需如實申報;不得通過改報表、陰陽合同、虛增成本、拆分主體、隱匿收款等方式避稅。
依法納稅是每個自然人法定義務,高收入群體更應主動做好收入臺賬、按期完整申報,切勿心存僥幸,一旦稽查立案,不僅資金損失巨大,還將留下涉稅失信記錄,情節嚴重面臨牢獄之災。
四、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案件詳細信息
1. 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王*軍偷稅案件。
經查,2022年,王*軍作為江蘇**工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財務負責人,通過篡改公司財務報表、將未分配利潤轉入實收資本、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隱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405.72萬元,少繳個人所得稅81.14萬元。202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宿遷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62.33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2. 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王*春、王*春偷稅案件。
經查,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寧縣某公司原控股股東王*春、王*春在轉讓該公司股權過程中,通過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隱匿真實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等稅款共計298.29萬元。2025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罰款共計524.38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3. 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郭*山偷稅案件。
經查,2022年至2024年,郭*山通過少申報其經營的武威寶山口腔醫院營業收入、多列及虛列主營業務成本等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159.68萬元。2026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武威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78.79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4.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黨*鳳偷稅案件。
經查,2021年至2023年,黨*鳳成立的多家個人獨資企業,通過虛列成本、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人為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少繳個人所得稅274.02萬元。2025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02.44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5.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自然人王*少繳稅款案件。
經查,2022年至2024年,王*通過出租其個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權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共計116.61萬元。2025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作出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19.57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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