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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游戲里“氪金”買裝備、租賬號體驗高級皮膚,已成為不少玩家的日常。未成年人使用家長實名認證的平臺賬號租號后開掛,導致他人高額充值的游戲賬號被封禁,侵權責任如何劃分?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金陵人民法庭日前審結了一起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0日,初中在讀的未成年人張某某使用其母親盧某實名注冊的“轉轉”平臺賬號,租賃了陳某管理的《和平精英》游戲賬號,租賃時長2小時,租金6元。張某某使用該賬號僅10分鐘,便通過非官方客戶端(外掛程序)進行游戲,被游戲官方核實“使用非官方客戶端進行游戲”,破壞游戲公平性,導致該游戲賬號被封禁3650天(自2025年5月10日至2035年5月8日),屬于實質永久封號。
陳某為該游戲賬號累計充值15989元,賬號封禁使其無法繼續使用該虛擬財產。因張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將張某某及其法定監護人張某、盧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賬號充值損失15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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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主張,張某某使用外掛導致賬號被封十年,其充值損失15989元有相應充值憑證證實,該款項系對案涉游戲賬號的實際投入,侵權行為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某一方未有效舉證否認使用外掛事實及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
西鄉塘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某在使用過程中被游戲官方核實使用作弊手段,“使用非官方客戶端進行游戲”,導致原告游戲賬號被封禁3650天,封禁時間為2025年5月10日18時48分至2035年5月8日18時48分。張某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盧某為其法定監護人。
關于賠償數額,陳某主張的充值購買金額15989元,有相應充值憑證等證據證實系其對案涉游戲賬號的實際投入,且因賬號封禁導致無法使用該虛擬財產,該損失與張某某的侵權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判決
被告張某、盧某向原告陳某賠償游戲賬號充值損失15989元。
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侵權,監護人依法擔責。張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使用外掛造成他人虛擬財產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家長將實名賬號交予未成年人使用,又未有效監管其網絡行為,監護失職明顯。需要強調的是,侵權責任的承擔并不因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短、交易對價低而減輕——外掛程序對游戲公平性的破壞、對賬號價值的毀滅性打擊,在極短時間內即可發生,監護人須對未成年人的此類高風險行為保持高度警惕。
虛擬財產受法律平等保護,侵權損害應據實賠償。本案中,陳某的充值損失系張某某直接侵權行為所致,因果關系清晰,損失金額證據充分,故按實際充值金額15989元予以全額支持。游戲賬號等網絡虛擬財產已成為公民合法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予以保護。侵權人須為其違規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租用時間短”“支付金額小”等理由主張減輕責任。
來源: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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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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