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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新增一條規定:“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在政策落地與延續實施過程中,一些先進制造業企業未能注意到這一點。加之同一控制下企業間關聯交易密集、業務模式復雜,企業容易錯誤適用稅收政策,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集團企業內部產生多筆關聯交易
M電池集團旗下有多家企業,集團母公司N公司主營電池研發與銷售,子公司K公司主營電池生產,子公司L公司主營電纜生產,3家公司均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
2026年2月,稅務部門在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專項核查中發現,2025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L公司共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860萬元,其中從N公司購進電池核心部件320萬元,從K公司購進生產輔料180萬元,從外部非關聯企業購進原材料360萬元,L公司將全部進項稅額860萬元計入加計抵減基數,存在未區分關聯交易與外部交易進項,違規計提加計抵減額的問題。
N公司向K公司及集團內其他企業提供技術服務、設備維護服務等共享服務,共收取380萬元,但該共享費用全部通過應稅開票形式歸集至K公司,K公司將380萬元計入加計抵減基數,存在未按獨立交易原則分攤共享費用;未區分關聯交易與外部交易進項,違規計提加計抵減額的問題。
500萬元進項稅額不能加計抵減
案例中,N公司、K公司、L公司從事制造業業務發生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大于50%,同時已被納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具備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但并非所有進項稅額均可計提。
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文件明確,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也就是說,同一控制下的上下游企業發生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服務提供等應稅交易,下游企業取得關聯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須按政策要求剔除該部分進項稅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所以,L公司從N公司購進電池核心部件,從K公司購進生產輔料,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500萬元,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L公司應將進項稅額500萬元,從加計抵減基數中剔除。
N公司向K公司及集團內其他企業提供共享服務,收取的380萬元服務費,本應由集團內多家企業共同承擔,但N公司將相關費用集中歸集至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的K公司,并將對應的進項稅額計入K公司加計抵減基數。
案例中,K公司應將上述服務費對應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基數中剔除,同時K公司及集團內其他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重新分攤380萬元的共享費用。
此外,正確分攤費用后,K公司及集團內其他企業接受N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正常抵扣進項稅額。
區分集團內應稅交易與外部獨立交易進項
筆者提醒,先進制造業企業在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時,需劃分進項稅額計提范圍。企業可以建立進項稅額分類核算臺賬,區分集團內應稅交易與外部獨立交易進項,對于集團內應稅交易,應采用單獨登記,不計入加計抵減基數,并定期核對計提內容與數據。同時,對于集團內共享費用,企業須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集團共享費用,確保稅務處理合規。
同時,建議相關企業建立關聯交易全流程審核機制,完善內部稅務管理制度,留存采購合同、物流單據、資金支付憑證等完整資料,杜絕無真實交易的開票行為,確保關聯交易真實。企業可以建立內部稅務合規自查機制,形成“核算—自查—整改”的閉環管理。比如,開展加計抵減政策專項自查,重點核查進項核算(是否剔除關聯交易進項)、關聯交易真實性(是否存在虛構交易)、集團費用分攤(是否按受益原則處理),對自查發現的超額加計抵減、違規歸集等問題,及時更正申報、補繳稅款。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姜堰區稅務局、稅務干部學院, 徐華鈺 梁富山。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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