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6月2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有關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外的礦種,起始價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的起始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協議出讓《礦種目錄》所列礦種礦業權時,對屬于國家出資勘查(以往其他經濟類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礦業權已經滅失的,按照國家出資管理)且非油氣礦產已完成普查工作、油氣礦產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成交價按照礦業權評估值確定,評估值不包含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他協議出讓的成交價,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從違約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加收的違約金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礦業權出讓收益違約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本通知施行前已經產生的滯納金,應當繼續按原規定繳納,不繳納違約金。
四、礦業權出讓過程中,因競買人違約無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還的礦業權出讓交易保證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五、按規定應全部繳入中央國庫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所對應的違約金、不予退還的交易保證金等相關資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應按照《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推送項目名稱、出讓礦種、出讓成交價和出讓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門按時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反饋與費源信息相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繳費年度等征收明細,確保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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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 自2026年8月1日起,將不再征收“滯納金”,改為征收“違約金” ,但此前已產生的滯納金仍需按原規定繳納。從“滯納金”變為“違約金” 。在法律上,這更傾向于一種民事違約責任,而非行政強制手段 。雖然名稱變了,但計算標準(每日千分之二)和總額上限(不超過本金)均未改變 。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016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到“礦業權出讓收益”。隨后,國務院于2017年4月13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式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
競爭出讓的礦山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權成交價 + 礦山開采時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逐年征收部分為: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 × 礦業權出讓收益率,來源:鋁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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