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偷幾只鳥就被判十年半,20-30歲的黃金時代,就等于把一個人直接槍斃了”……
![]()
2014年盛夏,河南輝縣鄉間的一聲爬樹響動,改寫了一名大一學生的人生軌跡。
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老家獵捕售賣十六只燕隼,觸犯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刑法,一審獲刑十年六個月。
判決落地后,父親閆愛民踏上數年不間斷的申訴之路,從新鄉中院到河南省高院,數次提交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
一場看似只是孩子掏鳥玩的小事,撕開了普法缺失、輿論爭議、司法尺度與家庭執念交織的復雜現實……
![]()
1994年出生的閆嘯天,2014年夏天剛讀完大一,回到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的家中過暑假。
城市校園的生活短暫新鮮,回到閉塞鄉村后,每日無事可做,他常和同村好友王亞軍結伴在村口樹林、河邊閑逛解暑。
在兩名年輕人認知里,樹上的野鳥只是鄉間隨處可見的尋常小動物,從未意識到其中潛藏著觸犯刑法的嚴重后果 。
七月中旬的一天,兩人在村民房屋旁的大樹上發現一處鳥巢,窩里是尚未長齊羽毛的雛鳥。
出于獵奇二人找來木梯爬上樹干,將十二只只雛鳥全部掏走帶回家,起初只是想飼養著把玩。
![]()
閆嘯天隨手拍下小鳥照片發到QQ群、網絡貼吧和社交平臺分享,沒想到很快有陌生網友私信詢問購買價格。
嘗到甜頭的閆嘯天動了牟利心思,一邊在家飼養雛鳥,一邊在線上兜售,飼養過程中,一只雛鳥意外死亡、一只出逃,剩余10只燕隼被他分批次賣給洛陽、鄭州、本地的買家,單筆售價最高八百元。
初次售賣順利后,兩人貪心再起,時隔數日再次進山,在樹林中找到第二個鳥巢,又掏出四只同種類雛鳥。
前后兩次共計獵捕16只幼隼,除此之外,閆嘯天還單獨從他人手中收購一只鳳頭鷹,同樣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
頻繁線上交易、公開售賣野生鳥類的行為,很快引起林業公安部門注意。
2014年7月27日警方上門將閆嘯天、王亞軍一并抓獲,所有未售出燕隼、交易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全部作為證據扣押留存。
案件進入偵查階段,鑒定結果徹底打破一家人的僥幸心理,十六只雛鳥均為燕隼,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當時《刑法》及野生動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非法獵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十只以上,即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量刑區間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面對冰冷的鑒定報告,閆嘯天辯解自己是在校大學生,缺乏法律常識,根本分不清普通野鳥與保護動物,只是一時貪玩,并無嚴重主觀惡意。
父親閆愛民更是無法接受,在他眼中兒子只是鄉下孩子不懂規矩,最多罰款教育,萬萬想不到會觸及重刑。
2015年5月28日,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梳理證據,網絡交易截圖、多名買家證言、鳥類司法鑒定文書、兩名被告人供述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認定,閆嘯天先后兩次主動獵捕燕隼16只,線上公開售賣牟利,另非法收購鳳頭鷹一只,分別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兩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一萬元;同案王亞軍參與獵捕16只燕隼,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五千元 。
![]()
判決宣讀瞬間,旁聽席上的閆愛民渾身發抖當庭失聲痛哭,他難以理解不過十幾只小鳥,為何要讓剛二十出頭的孩子付出十年半自由的代價。
一審結束后,家屬迅速委托律師提起上訴,核心訴求集中三點,一是閆嘯天主觀不知情,不存在故意犯罪。
二是燕隼只是鄉間常見鳥類,社會危害性極小,量刑過重;三是當事人系在校大學生,初犯、無前科,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015年8月,新鄉中院二審開庭審理,針對家屬不知情的辯詞,法院當庭作出駁斥。
閆嘯天主動拍攝鳥類照片在網絡平臺發布招攬買家,對隼類外形特征、市場交易價格清晰了解,多次分批出售牟利,并非單純玩耍。
![]()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公開可查,大學生具備基本認知與查詢能力,不能以“不懂法”免除刑事責任。
結合司法解釋,獵捕二級保護動物十只以上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十年以上刑期于法有據,最終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
二審維持原判的消息傳回村里,輿論瞬間分裂,大量網友共情閆嘯天,認為十年半刑罰過于嚴苛,一句“掏鳥判十年”迅速登上網絡熱搜。
不少人感慨法律不近人情,無知青年的人生就此毀掉;法律從業者、林業保護工作者則持相反觀點,燕隼是益鳥,野外種群持續縮減。
非法捕獵售賣已形成黑色產業鏈,寬松量刑會助長盜獵風氣,破壞生態平衡,嚴格判決是守住野生動物保護的底線。
![]()
兩種聲音持續博弈,而閆愛民只認準一件事,判決太重,兒子冤枉,必須申訴到底。
自2015年二審結束,閆愛民開啟了長達數年、層層遞進的申訴之路,放下家中農活,常年往返輝縣、新鄉、鄭州三地,打印材料、走訪法院、會見律師,傾盡家中積蓄,一心想要推翻十年六個月的判決。
2016年,閆愛民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第一份再審申訴材料,申訴理由延續上訴觀點,補充村民聯名請愿信,證明閆嘯天平日里品行端正,懇請法院考量青年前途從輕改判。
2016年4月26日,新鄉中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明確寫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審啟動條件,依法駁回再審申請 。
中院申訴失敗,閆愛民并未放棄,向新鄉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
2016年9月26日,檢察院審查后給出結論:一二審裁判事實清晰、適用法律無誤,不存在錯誤,不予立案復查,抗訴申請再次落空。
![]()
接連兩次受挫,閆愛民內心不甘,做出極端舉動,前往檢察院自首,聲稱辦案期間曾向多名工作人員行賄,希望以此撬動案件重審,相關線索核查后,并未改變案件原有裁判結果,申訴之路依舊沒有轉機。
沒有停下腳步的閆愛民,將申訴材料遞交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希望于更高層級法院重新審查案件。
漫長等待后,2019年7月8日,他收到河南高院正式駁回申訴通知書,文書編號(2017)豫刑申182號。
高院再次確認,閆嘯天主動獵捕、批量售賣保護動物,數量達到16只,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十年六個月量刑契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量刑畸重、事實認定錯誤等應當再審的情形,駁回全部申訴訴求,勸導家屬服判息訴。
![]()
從地市中院、市級檢察院,再到省級高院,數次申訴全部被駁回,閆愛民奔波在外,家中經濟一落千丈,鄰里勸說他接受現實,不要再徒勞消耗精力財力。
他始終固執地認為,兒子因為十幾只鳥付出十年半自由,不公平,每次拿到駁回通知書,他都反復通讀文書,尋找文字中的漏洞,整理新的書面材料,始終沒有徹底放棄申訴的念頭。
監獄內的閆嘯天度過漫長牢獄時光,外界輿論幾經起落,只有父親始終執著奔走,成為這場持續多年司法爭議里最執拗的身影。
![]()
時至今日,閆嘯天早已刑滿出獄,但此案留下的討論從未消散,一邊是家屬與部分民眾心中難以抹平的“量刑過重”之感。
二十歲出頭的大學生,因缺乏野生動物保護知識,一時貪念犯下過錯,十年半刑期幾乎剝奪他整個青年階段。
另一邊,司法機關、環保人士堅持判決合理合法,核心邏輯清晰直白:法律不會因“不懂法”免除責任,野生動物保護的紅線不容松動。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司法解釋劃定標準,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十只以上即達到“情節特別嚴重”門檻,16只燕隼遠超標準,疊加非法收購鳳頭鷹的另一項罪名,十年六個月是法定區間內合理裁判。
![]()
人們只看到“掏鳥”的表層行為,忽略閆嘯天主動線上售鳥、形成交易鏈條的牟利行為,盜獵、販賣野生動物已形成黑色產業,輕判會變相縱容破壞生態的行為。
十六只燕隼,一場盛夏的輕率之舉困住一名青年十年半光陰,也讓一位父親踏上數年無休的申訴長路,一次次滿懷期待遞交材料,又一次次收到冰冷的駁回通知。
閆嘯天掏鳥案,從來不是簡單的“重罰少年”故事,它是一堂代價沉重的全民法治課。
情理之中,人人都會惋惜一個大學生被漫長刑期改寫人生;法理之內,必須守住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底線。
![]()
父親無數次申訴被駁回的結局,清晰告訴所有人:法律有明確標準,無知不能免責,生態保護不容僥幸。
無論是鄉村少年、在校學生,還是普通民眾,都應了解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敬畏每一條生態紅線,切莫因一時獵奇、微薄利益,付出無法挽回的人生代價。
這場橫跨數年的家庭執念與司法裁判的碰撞,終將持續提醒世人:自由珍貴,法律不可觸碰,萬物生靈,皆有法律守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