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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樂哥!
從事巖土工程的你,一定碰到過不止一種地下結構滲漏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樁頭滲漏、抗浮錨桿滲漏、地下室底板滲漏、地下室側墻滲漏、地下室頂板滲漏、變形縫滲漏、后澆帶滲漏、穿墻套管滲漏、止水螺桿滲漏、孔口滲漏、坑池滲漏等,滲漏原因及處理措施分析。
本文摘錄某市編制的“既有建筑地下結構滲漏治理技術導則”,全文非常系統且有指導性,我們摘錄以饗讀者。
可以結合我們之前推送的一篇文章
地下結構滲漏治理技術導則
1. 總則
1.1. 地下工程滲漏治理的設計和施工應遵循“以堵為主堵排結合,因地制宜,安全合理,經濟適用,多道設防,綜合治理”的原則。
1.2. 各項具體地下工程滲漏治理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政策、標準的規定。各項具體地下工程滲漏治理技術措施,不能影響既有建筑的結構安全,不應對地質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1.3. 地下工程滲漏治理應先設計,后施工。
1.4. 在安全、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鼓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在地下車庫滲水問題處置中應用和推廣。
2. 基本規定
2.1. 現場調查與資料收集
2.1.1. 滲漏治理前應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宜包括下列內容:
工程所在周圍的環境;
滲漏水水源及變化規律;
滲漏水發生的部位、現狀及影響范圍;
結構穩定情況及損害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底板、墻面的結構裂縫、蜂窩、麻面等;
變形縫、施工縫、預埋件周邊、管道穿墻或地部位、孔洞等的現狀及構造;
使用條件、氣候變化和自然災害對工程的影響;
現場作業條件。
2.1.2. 滲漏治理前應收集工程的技術資料,技術資料宜包括下列內容:
全套工程設計相關資料及地質詳勘報告;
地下工程滲漏部位相關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相關的驗收資料;
地下工程原防水設防構造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性能指標;
歷次滲漏水治理的技術資料。
2.1.3. 滲漏治理前應結合現場調查結果和收集到的技術資料,從設計、材料、施工和使用等方面綜合分析滲漏的原因,并應提出書面報告。
2.2. 滲漏水情況分類
2.2.1. 輕微滲漏情況:地下車庫局部(比如后澆帶、施工縫、塔吊基礎處)有濕漬或積水,積水面積不大,深度不深,地面裂縫細微。
2.2.2. 明顯漏水情況:地下車庫出現大面積積水,地面結構層有明顯可見長裂縫,局部結構底板出現上浮、隆起現象。
2.2.3. 漏水嚴重情況:地下車庫出現大面積積水,積水深度較深,局部出現涌水,噴水現象,結構底板不但出現上浮、隆起,且有局部破壞情況。
2.2.4. 地下室滲漏修應在結構穩定、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當滲漏部位有結構安全隱患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結構修復補強再進行滲漏修。
2.2.5. 應針對不同的滲漏水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置措施。
3. 處置措施
3.1. 針對輕微滲漏情況的處置措施
3.1.1. 將積水清理干凈,然后采用鉆孔注漿或快速封堵等方式止水,再在基層表面設置剛性防水層。
3.1.2. 鉆孔注漿:宜在基層表面均勻布孔,鉆孔間距不宜大于500mm,鉆孔深度不宜小于結構厚度的1/2,孔徑不宜大于20mm,并宜采用聚氨酯或丙烯酸鹽灌漿材料;當工程周圍土體疏松且地下水位較高時,可鉆孔穿透結構至迎水面并注漿,鉆孔間距及注漿壓力宜根據漿液及周圍土體的性質確定,注漿材料宜采用聚氨酯、丙烯酸鹽、水泥-水玻璃或水泥基灌漿材料,并應通過現場配合比試驗確定合適的漿液固化時間。注漿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漿液對周圍建筑物及設施造成破壞。
3.1.3. 灌漿材料要求:
有結構補強需要的滲漏部位,宜選用環氧樹脂、水泥基或油溶性聚氨酯等固結體強度高的灌漿材料;
聚氨酯灌漿材料在存放和配制過程中不得與水接觸,包裝開啟后宜一次用完;
環氧樹脂灌漿材料不宜在水流速度較大的條件下使用,且不宜用作注漿止水材料;
丙烯酸鹽灌漿材料不得用于有補強要求的工程。
3.1.4. 當采取快速封堵止水時,宜大面積均勻抹壓速凝型無機防水堵漏材料,厚度不宜小于5mm。對于抹壓速凝型無機防水堵漏材料后出現的滲漏點,宜在滲漏點處進行鉆孔注漿止水。
3.1.5. 設置剛性防水層:堵水注漿或快速封堵完畢后,宜在地下車庫底板先涂布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或滲透型環氧樹脂類防水涂料,再抹壓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必要時可在砂漿層中鋪設耐堿纖維網格布。
3.1.6. 變形縫滲漏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地下工程滲漏治理技術規程》JGJ/T212的規定。
3.1.7. 穿墻管和預埋件可先采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抹壓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等措施處理。
3.2. 針對明顯漏水情況的處置措施
3.2.1. 引流排除積水后,查找結構裂縫位置和形態,采用補強注漿、增加結構底板厚度、附加配筋層、粘貼碳纖維材料等措施,對結構底板進行加固處理,同時結合鉆孔注漿或快速封堵等方式止水。
3.2.2. 結構加固處理前應先對基礎底板進行檢測鑒定,明確既有基礎底板的厚度、混凝土強度等級、變形及裂縫開展情況、原有預埋管線情況等。
3.2.3. 結構加固措施應滿足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范》GB50367的技術要求,采用的加固材料應滿足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加固材料安全性鑒定技術規范》GB50728的要求。
3.2.4. 結構加固措施應與封堵止水措施、建筑防水做法相結合,避免對防水、止水措施的破壞。
3.2.5. 注漿止水后遺留的局部、微量滲漏水或受現場施工條件限制無法徹底止水的位置,宜在結構頂部,結合建筑地面做法,在地下車庫地面結構層以上設置引流暗溝(或暗管),將滲水引入集水坑。暗溝深度不小于10cm,并具備一定坡度,坡向集水坑。
3.2.6. 引流暗溝蓋板宜為不銹鋼或塑料材質,并宜與排水系統相連,排水應暢通,排水流量應大于最大滲漏量。采用排水系統時,宜加強對滲漏水水質、滲漏量及結構安全的監測。
3.3. 針對漏水嚴重情況的處置措施
3.3.1. 首先應由有相應技術實力的單位對地下車庫基礎底板進行檢測鑒定,并對建筑物周邊環境及地質情況重新進行勘察,明確結構破壞的原因及程度,是否滿足抗浮設防要求,根據
鑒定結果,由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設計單位出具處理方案。
3.3.2. 抗浮治理方案宜采用更加經濟合理的排水減壓法抗浮治理措施。排水減壓法的基本原理是在基礎底板底部布置泄水孔,將泄水孔中排出的水引入專門的水箱或集水井中,用泵排出,形成一個室內外相結合的排水系統,通過泄水減壓降低地下室底板承擔的水壓力,減少水壓力對結構的影響,達到抗浮目標。
3.3.3. 排水減壓抗浮措施是單獨使用,還是與抗拔、抗拔錨桿等抗浮措施聯合使用,取決于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地面及地下結構布置、基礎形式等,還要考慮造價和施工工期的影響。
3.3.4. 排水減壓抗浮設計方案經論證后方能實施。排水減壓抗浮設計方案論證會,除了論證排水減壓抗浮可行性外,還要評估是否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對周邊環境影響小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3.3.5. 排水減壓抗浮措施的排水出口數量不得小于2個,采用抽排方式排水的工程,每口集水井內應設置不少于2臺的備用泵,且與設計使用泵規格宜相同,可互換使用。排水設備應有備用電源,排水設施每年檢修不宜少于一次。
3.3.6. 減壓井等排水結構要可靠,具有良好的防淤性能,同時易維護可進人維修,以實現保證其長期有效運行。
3.3.7. 排水減壓抗浮設計應評估長期排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控制排水量、地下水位降深及周邊地表沉降量。采用排水減壓抗浮時應進行地下水位長期監測。
3.3.8. 當采用單一排水減壓抗浮措施環境條件不允許或不經濟時,可與抗浮樁、抗浮錨桿等措施聯合進行抗浮。
3.3.9. 排水減壓抗浮措施應結合暗溝疏水等疏水措施綜合應用。疏水暗溝為結合建筑地面做法,在地下車庫地面結構層以上設置引流暗溝(或暗管),將滲水引入集水坑。暗溝深度不小于10cm,并具備一定坡度,坡向集水坑。
3.3.10. 排水減壓抗浮措施應與封堵止水措施、建筑防水做法相結合,避免對止水、防水措施的破壞。
4. 注意事項
4.1. 滲漏治理應由具有防水工程施工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當需要進行結構加固處理時應由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施工,主要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4.2. 滲漏治理施工前,施工方應根據滲漏治理方案設計編制施工方案,并應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
4.3. 滲漏治理所用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及設計要求,并應由相關各方協商決定是否進行現場抽樣復驗。滲漏治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4. 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治理效果,并應做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當工程現場條件與設計方案有差異時,應暫停施工,及時調整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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