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山湖城管分局在燃氣專項檢查中,于紅棉路一果園內查處一起嚴重燃氣安全隱患,涉事企業因安檢造假被依法處罰。
執法人員巡查至紅棉路時,發現附近果園內飄散出明顯的油煙氣味。經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果園一簡易棚內發現一處私人飯堂,現場堆放大量廚具,并存放14瓶15公斤裝液化石油氣鋼瓶。
其中2瓶正處于使用狀態,一瓶存在違規使用橡膠軟管連接,另一瓶的連接管不僅沾滿油污,且已出現破損。該果園地處樹林區域,一旦隱患的連接管引發泄漏,極易導致火災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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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顯示“合格”
現場對比揭穿弄虛作假
執法人員現場登錄“東莞市氣瓶查詢信息系統”核查,系統顯示上述氣瓶均由東莞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充裝配送,且各項檢測狀態顯示為“合格”。然而,結合現場氣瓶連接管破損、油污嚴重等實際情況,執法人員判定該公司在配送安檢環節中未按要求履行職責,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執法人員當場責令果園負責人立即停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并對涉事燃氣公司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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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處罰11000元
敲響燃氣安全警鐘
經進一步調查,東莞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進行燃氣入戶安全檢查,違反了《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6月15日,松山湖城管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燃氣安全事關生命財產安全,松山湖城管分局提醒各燃氣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入戶安檢制度,如實記錄安檢情況,杜絕弄虛作假。同時,市民如發現燃氣安全隱患,可及時向城管部門反映,共同筑牢燃氣安全防線。
以案說法·法律依據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節選)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每年為燃氣用戶免費提供至少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在每次送氣時免費提供入戶安全檢查。
入戶安全檢查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燃氣用戶可以通過客服電話、信息網絡等方式確認其身份。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入戶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將入戶安全檢查結果通過書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氣用戶。對入戶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屬于燃氣經營者負責的,由燃氣經營者及時整改;屬于燃氣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導致的,燃氣經營者應當提醒燃氣用戶及時整改。燃氣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者應當告知燃氣用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并按照合同約定中止供氣。燃氣安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恢復供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免費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未建立安全檢查檔案或者入戶安全檢查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素材來源|松山湖城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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