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因無法享受村里的分紅,廣東江門市鶴山市的羅女士起訴了鶴城鎮城西村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黎村經合社)、城西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城西經聯社)。
羅女士認為,她的戶口一直以來都沒有遷出村,她所在的城西村黎村經合社以其屬于出嫁女為由,拒絕給予她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待遇,侵害她的合法權益。而黎村經合社辯稱,羅女士長期沒有在黎村經合社所在地固定居住和生活,也沒有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會議或活動,雙方之間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沒有形成較為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羅女士不具備黎村經合社的成員資格。
針對此案,鶴山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羅女士自起訴之日起具有黎村經合社成員資格并享受同等權益,但駁回了羅女士參與分配此前征地款分紅以及村集體三年分紅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羅女士和黎村經合社均選擇上訴。
2026年6月22日,此案二審在江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將擇期宣判。
因是已婚女性,無法享受村內分紅
羅女士遭遇分紅難的問題,澎湃新聞曾于2025年8月刊發報道披露此事,引起外界關注。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90后”羅女士是鶴山市鶴城鎮城西村黎村人。據羅女士介紹,她的弟弟于2003年7月溺水身亡,其父兩次中風,不能生活自理,并于2024年去世,家庭較為困難。
羅女士稱,2018年開始,村里的土地進行流轉,村民有一點分紅,大概每人每年1000元,但她和孩子一直沒有這筆分紅,村里給出的理由是“其他村民不同意”。
2025年,因修建國道、高速征用了村內土地,城西村黎村再次分紅。
據羅女士介紹,這次的分紅共有兩次,第一次是2025年4月,每個人分得2.6萬元左右,她和孩子、丈夫都沒有獲得;第二次是2025年7月,每個人分得1.5萬元左右,經過全力爭取,她獲得了此次分紅,但孩子和丈夫仍沒有分紅。
羅女士表示,后面,村里又說,羅女士不是“純女戶”,故未兌現1.5萬元分紅。除了她,村里還有多戶存在類似的情況,她們是獨生女,但因已婚,就沒有資格分紅。
公開資料顯示,城西村位于鶴城鎮西北部,下轄17個自然村,戶籍人口約2300人。其中,黎村約200人。
羅女士稱,因分紅問題,她們曾向村、鎮、農業農村部門、婦聯等反映,每次得到的答復都相似,即此事由村集體決定,若無法協商建議走司法渠道。
2025年8月,鶴城鎮農辦工作人員回復澎湃新聞稱,類似的分紅爭議,當地很多村都存在。此前,他們也一直在調解黎村的分紅問題。鶴城鎮政府表示,目前,相關處理均嚴格按照村民自治程序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后續會持續關注,依法保障村民合法權益。
對于上述鎮政府的回應,羅女士無法接受。她表示,這些年,她的戶口一直在村里,但沒有分紅,因她和其他已婚女性一直在“鬧”,這次才獲得了1.5萬元的征地款分紅。而且,得知今年村里有征地款分紅后,不少男性及其子女把戶口遷回村,都順利獲得了分紅。
羅女士稱,自己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也看過很多案例,她認為自己及孩子、丈夫都有同等分紅權利。
一審確認具有村集體成員資格
為了維護自己的分紅權益,羅女士起訴了黎村經合社、城西經濟聯合社(以下簡稱“城西經聯社”)。
鶴山市法院曾于2025年11月、12月兩次開庭,城西經聯社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羅女士請求法院確認其自1991年9月12日起即具有黎村經合社、城西經聯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此外,二者向其支付土地補償款等共計26080元,并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紅款共計2600元。
據一審判決書,黎村經合社辯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該問題涉及集體成員的戶籍、成員的生產生活、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多方面因素,具有特殊性和復雜性。因此,在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謹慎對待和綜合考慮,不僅需要考慮羅女士戶口是否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范圍內,還需結合羅女士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聯系狀況等進行認定。本案中,羅女士長期沒有在黎村經合社所在地固定居住和生活,也沒有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會議或活動,雙方之間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沒有形成較為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羅女士依法不具備黎村經合社的成員資格。
黎村經合社還稱,黎村經合社對本集體收益、集體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補償費等享有自主分配、使用的權利,且已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結果為羅女士不具備分紅資格,其主張享受“成員平等權益”“土地補償款”“分紅款”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城西經聯社辯稱,城西經聯社并非涉案征地分紅的分配主體,未實施侵害羅女士權益的行為。案涉征地分紅對應的集體土地,屬于黎村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相關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事宜,由黎村村民小組自主決定并實施。此外,城西經聯社已履行法定職責,無過錯或侵權行為。針對集體收益分配事宜,城西經聯社多次向村內各個村民小組傳達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各小組在分配集體收益時,不得歧視女性,保障外嫁女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鶴山市法院一審認為,此案系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羅女士自出生即在黎村經合社落戶,婚后戶籍未曾遷出。黎村經合社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羅女士存在不履行成員義務或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情形,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確認羅女士具有黎村經合社成員資格并享受成員同等權益。
對于羅女士何時起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受成員同等待遇的問題,鶴山市法院表示,羅女士于2025年6月26日向法院提交本案訴訟材料,訴請確認其成員資格及享受成員同等權益,故法院確認羅女士自2025年6月26日起具有兩被告成員資格并享受成員同等權益。而在2025年5月28日黎村經合社向成員發放“325國道”征地補償款時,雙方對羅女士的成員資格存在爭議,羅女士的成員資格未經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確認,羅女士訴請黎村經合社、城西經聯社向其支付“325國道”征地補償款26080元,沒有權利基礎,法院不予支持。同理,羅女士訴請黎村經合社、城西經聯社向其支付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紅款,法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鶴山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羅女士具有黎村經合社、城西經聯社成員資格并享受同等權益,駁回了羅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羅女士和黎村經合社都選擇了上訴。
2026年6月22日,此案二審在江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據羅女士介紹,二審中,黎村經合社堅持認為,羅女士不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相應分紅權益。而羅女士在二審中提出,雖然村集體此前未明確她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這是村集體的問題,并不能以此認為她的村集體成員資格存在爭議。她一直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分紅權益,提出參與分配此前征地款及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分紅款,理應得到支持。一審法院以其提交訴訟材料時間來認定其村集體成員資格時間,沒有依據,也不合理。
羅女士稱,和她的情況類似,村里還有多名外嫁女因分紅問題起訴了黎村經合社,“一審都贏了”。目前,黎村經合社均提出了上訴。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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