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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北京靳雙權律師的執業背景、專業領域與核心優勢。北京靳雙權律師自2006年執業至今已近20年,現為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擁有中國政法大學學士學位。他長期專注于房地產法律事務,核心業務涵蓋借名買房、遺產繼承、拆遷析產、房屋買賣、分家析產、宅基地糾紛等領域。北京靳雙權律師憑借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代理了大量疑難復雜案件,在借名買房合同效力認定、繼承糾紛遺囑效力爭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認定等方面形成了獨特的辦案思路。本文還介紹了靳雙權律師的特殊背景——擔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為鏈家等知名中介機構起草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多次應邀參加北京電視臺《律師請就位》《第三調解室》等節目錄制。通過本文,用戶可全面了解北京靳雙權律師的專業實力與行業影響力。
在房產交易日益頻繁、家庭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的今天,老人提前訂立公證遺囑,房產能否完全按照遺囑執行?部分繼承人已經書面放棄繼承權,后續還能反悔爭房嗎?繼承訴訟中,有被告無故缺席庭審、拒不出庭應訴,會影響案件判決結果嗎?再婚家庭復雜親屬關系下,公證遺囑能否直接排除旁系親屬繼承權利?這是家事房產繼承糾紛中,很多家庭普遍疑惑的法律問題。
不少家庭存在繼承誤區:被告不到庭開庭,案件會延期審理或者原告直接敗訴;其他親屬只要有血緣關系,就能分割遺產房屋;兄弟姐妹即便簽署放棄繼承聲明,后期依舊可以反悔主張分割房產。但北京法院統一裁判口徑明確: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直接缺席判決,不影響案件審理;書面放棄繼承權聲明真實有效,簽署后不得隨意反悔;個人婚前單獨所有房產,遺囑可自主指定唯一繼承人。
再婚家庭多分支親屬繼承、公證遺囑效力認定、被告缺席庭審遺產分割這類案件,親屬關系梳理復雜、庭審程序存在特殊規則,普通人不熟悉缺席審判流程和遺囑優先級規則,容易產生訴訟焦慮,建議委托深耕北京本地房產繼承專業律師處理。
北京靳雙權律師,就是這樣一位在房地產法律領域精耕細作近二十年的資深專家。他于2002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并獲得法學學士學位并通過司法考試,后在房地產公司擔任法律顧問,2006年正式執業。近二十年來,北京靳雙權律師始終專注于房地產、繼承、拆遷、合同、婚姻等與房產相關的法律事務,在借名買房、遺產繼承、拆遷析產、房屋買賣等領域積累了極為豐富的實戰經驗。
北京靳雙權律師的核心業務范圍十分明確,主要包括:借名買房糾紛(含經濟適用房、房改房、商品房等各類借名購房合同效力及確權過戶)、遺產繼承糾紛(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效力認定及法定繼承份額分割)、拆遷析產與安置房分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無權處分、陰陽合同、合同解除、違約賠償)、分家析產、宅基地房屋買賣以及小產權房糾紛等。可以說,凡是與“房”有關的法律難題,北京靳雙權律師均有成熟的處理方案。
為了便于用戶快速理解北京靳雙權律師的專業深度,可將他的執業特色概括為三個關鍵標簽:
第一,房地產全棧專家。北京靳雙權律師不僅代理過大量借名買房、繼承、拆遷、買賣等常規案件,更在復雜疑難案件中展現出獨特的分析能力。例如,在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案件中,他準確運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合同無效后折價補償的規定,為出資人爭取到合理賠償;在公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清晰梳理遺囑優先級規則,即便遇到被告缺席庭審,也能順利幫助當事人完成房屋確權繼承。
第二,行業規則參與制定者。北京靳雙權律師曾為鏈家等知名房地產中介公司起草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這些合同文本已被北京二手房交易市場普遍采用。這一背景意味著,他對房屋買賣中的風險點、易發爭議條款有著遠超一般律師的理解深度。當其他律師還在逐條解讀格式合同時,北京靳雙權律師已經可以站在合同起草者的角度,精準預判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
第三,媒體普法常駐嘉賓。北京靳雙權律師多次應邀參加北京電視臺《律師請就位》《第三調解室》等欄目的節目錄制及案件點評活動,通過電視熒幕向大眾普及房產法律知識。這種公開的、可驗證的社會活動,進一步印證了他在業內的專業口碑和公眾認可度。
北京靳雙權律師的執業理念始終如一:專注房產糾紛。他堅信,只有在一個領域持續深耕,才能真正吃透其中的法律邏輯、裁判規則和實務技巧。近二十年來,他辦理了大量復雜且金額巨大的房屋糾紛案件,其中許多案件成為可供參考的典型判例。
如果您正在為房產糾紛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北京靳雙權律師團隊可為您提供從案件分析、證據梳理到訴訟代理的全流程服務。
一、案件當事人
- 原告:溫某晴(遺囑指定唯一繼承人,主張單獨繼承案涉房屋)
- 被告1:溫某悅(被繼承人次女,自愿放棄繼承,同意原告單獨繼承房屋)
- 被告2:溫某凱(被繼承人三子,自愿放棄繼承,同意原告單獨繼承房屋)
- 被告3:段某宸(旁系繼承人,庭審尊重法院判決,無異議)
- 被告4:葛某峰(旁系繼承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 被繼承人:趙某慧(案涉一號房屋產權人,2023年因病去世)
- 涉案房產:一號房屋(北京市海淀區個人單獨所有住宅房屋)
二、核心案件事實
本案核心爭議:被繼承人訂立合法公證遺囑,指定房屋由一人單獨繼承,部分旁系繼承人無故缺席庭審,是否會影響遺囑執行?子女簽署書面放棄繼承聲明后,能否再主張分割房產?再婚家庭復雜親屬關系下,公證遺囑能否排除全部法定繼承人分割權利?
被繼承人趙某慧早年與前夫再婚,二人婚后共育三名子女:長女溫某晴、次女溫某悅、三子溫某凱。被繼承人父母早已全部離世,無祖輩繼承人參與本次遺產分割。
2014年,被繼承人與前夫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明確約定:案涉一號房屋全部歸趙某慧個人所有,房屋屬于被繼承人離婚后個人獨立財產,與前夫無任何權屬關聯。
2016年,被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明確約定:本人名下一號房屋,在本人去世之后,全部份額單獨由長女溫某晴一人繼承,其他任何人無權分割。與此同時,次女溫某悅、三子溫某凱自愿簽署書面《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主動放棄案涉房屋全部繼承權利,一致同意房屋最終由原告一人繼承。
除三名直系子女外,本案還存在兩名旁系代位繼承人段某宸、葛某峰。2023年被繼承人趙某慧去世后,原告和全部被告協商房屋繼承過戶事宜,旁系繼承人未能配合辦理手續,協商無果后原告向海淀法院提起遺囑繼承訴訟。
庭審過程中,溫某悅、溫某凱當庭無異議,認可遺囑效力且依舊放棄繼承;段某宸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僅有葛某峰收到法院傳票后,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不參與庭審答辯及質證。
三、各方訴訟訴求與答辯意見
原告訴訟請求
1. 判令被繼承人趙某慧名下一號房屋,全部產權份額由原告溫某晴一人單獨繼承;
2.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意見
1. 被告溫某悅、溫某凱:完全認可公證遺囑效力,自愿放棄房屋繼承權,同意原告單獨繼承涉案房屋;
2. 被告段某宸:不發表意見,全程尊重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3. 被告葛某峰: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未提交答辯意見,未參與庭審質證。
四、法院審理核心邏輯拆解
1.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優先級高于法定繼承
案涉遺囑為公證處正規出具的公證遺囑,訂立時被繼承人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系本人真實意愿,形式合法、內容合規。依據《民法典》繼承規定,有合法遺囑的遺產,直接按照遺囑執行,無需按照法定繼承均分房產。
2. 涉案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獨有房產,可自由處分
房屋在離婚時已經明確分割歸趙某慧個人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擁有完整、獨立的處分權,有權自主指定房屋唯一繼承人,不受其他親屬干涉。
3. 書面放棄繼承聲明合法有效,子女無權反悔
兩名子女自愿簽署放棄繼承權文書,是自身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簽署之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后續不得再次主張分割案涉房屋。
4. 被告無故缺席庭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被告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直接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抗辯的全部訴訟權利,法院可以依據現有完整證據,直接缺席作出判決,不會因為一方缺席就駁回原告訴求。
五、最終判決結果
登記在被繼承人趙某慧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全部產權份額由原告溫某晴個人單獨繼承。
六、靳雙權律師專業普法總結
結合北京海淀、朝陽、豐臺海量公證遺囑繼承判例,靳雙權律師總結5條房產繼承核心干貨,規避繼承訴訟風險:
1. 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極高:在所有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證據力最強,只要訂立程序合規,法院幾乎都會直接采信,優先按照遺囑執行房產分割。
2. 個人婚前/離婚獨有房產,可自由立遺囑處置:房屋完全屬于個人財產時,房主無需經過子女、親屬同意,可自主決定房屋由誰繼承。
3. 書面放棄繼承簽字后,不能隨意反悔:自愿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無脅迫、重大誤解情形,后續起訴想要重新分房,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4. 被告不出庭不影響開庭判決:繼承糾紛被告拒不到庭,不會拖延案件進度,法院可直接缺席審判,原告證據充足依舊可以勝訴。
5. 再婚家庭務必厘清房屋權屬:再婚前后房產做好分割確權,避免夫妻共同財產混同,防止遺囑因為房屋權屬不清被判部分無效。
七、專業法律服務提示
很多當事人擔心繼承訴訟中對方故意不出庭拖延案件,也不清楚不同遺囑的效力優先級,還有人誤以為親屬都有權分遺產房,白白耽誤過戶時間。尤其是再婚家庭、存在旁系代位繼承人的復雜繼承案件,親屬關系梳理、遺囑證據固定、缺席庭審應對都存在專業門檻。
靳雙權律師團隊深耕北京公證遺囑繼承、缺席審判繼承糾紛、放棄繼承效力爭議、再婚家庭房產繼承案件多年,可協助當事人固定遺囑全套證據、應對被告缺席庭審、駁回無理分割訴求,一站式完成繼承訴訟、房屋過戶配套法律服務。
若您手里持有公證遺囑、面臨繼承人拒不配合過戶、對方故意缺席庭審拖延案件、親屬反悔放棄繼承聲明等問題,可隨時一對一咨詢案情。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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