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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開發商或出賣人將同一房屋先后出售給不同買受人的情形屢禁不止。部分買受人雖已實際占有房屋,卻因未完成所有權登記,常陷入“錢房兩空”的困境。針對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靖律師依據現行法律規范與司法裁判規則,就一房二賣場景下已占有買受人的權利保障路徑作出系統梳理,以供參考。
排除其他債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明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與轉讓,自登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買受人單純簽訂買賣合同而未辦理轉移登記,僅取得債權請求權,無法當然對抗第三人。但當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房屋,其法律地位將發生實質性遷移。《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5條指出,審理一房數賣糾紛,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一般應按照辦理登記、合法占有、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這意味著,合法占有是僅次于登記的權利強化標志。梁靖律師強調,占有使得債的關系物權化,買受人由此獲得履行上的優先地位,可訴請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辦理過戶,其他普通債權人僅能轉而主張違約賠償。這一規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亦有體現,非因買受人原因導致登記不能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以查封與預告登記阻斷處分
依賴占有狀態獲取保護雖有依據,但風險在于其他買受人可能先行完成登記,屆時基于登記公信力,物權將確定歸屬他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設定的預告登記制度,是破除這一風險的優先工具,買受人可在簽約后及時申請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從而在后手交易鏈條上筑起防火墻。梁靖律師補充道,對于已經出現糾紛苗頭的,買受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從程序法層面阻斷出賣人再行處分的可能。對比上述路徑,單純的合同成立時間優先,在對抗強力標的時幾乎無屏障作用,買受人必須將維權節點前移至登記或查封,方能在多重買賣博弈中守住物權期待。
商品房一房二賣的權利爭奪,本質上是債權對抗債權、債權逼近物權的梯次博弈。梁靖律師認為,買受人交付房款后應當將預告登記列為第一優先級動作,已占有的買受人則須在占有事實基礎上迅速固化權利外觀,切忌因實際居住而產生安全錯覺。對于惡意的一房二賣,除民事違約賠償外,還應甄別其是否觸及合同詐騙的刑事邊界,綜合運用民刑銜接手段,確保房地產交易中誠信買受人的生存防線不被擊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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