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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經營流通(配送)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改革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續鞏固拓展集中帶量采購成效,統籌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報、采、供、用、管”等環節有序銜接,推動集采更好保障臨床需求、惠及人民群眾健康權益、賦能醫藥企業創新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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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精準報量要求
(一)科學填報需求量
各醫療機構要堅持為用而采,完善內部流程,結合歷史實際使用情況、臨床反饋、使用趨勢、醫療技術進步、設備更新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量,提高報量準確性。支持根據采購規則自主選擇按廠牌或按品種確定采購需求量,確保采購需求精準對接臨床實際。支持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和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作為整體進行報量、考核。
(二)完善報量審核管理
各級醫保部門應提升報量審核精準性,對于報量數據較上一年度實際采購情況偏離較大,但醫療機構作出書面說明且依據充分的,可予以審核通過。對于采購需求量填報明顯不合理或說明依據不充分的,退回醫療機構整改到位后重新申報。對有量不報或報量嚴重不足且影響落地執行的醫療機構,各級醫保部門應視情況通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強化協同監管、壓實醫療機構主體責任。
(三)完善采購需求調整規則
原則上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采項目在單個采購周期內,組織一次采購需求量申報工作。對于因臨床重大變化、政策原因等確有必要調整采購需求量的集采品種,允許按年度組織開展專項調整。集采項目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通知要求執行。
二、規范履約執行管理
(一)確保產品進院
各地醫保部門應組織轄區內相關醫療機構做好各批次藥品和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結果落地執行工作,及時組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配送企業簽訂三方購銷合同。對未按規定簽訂合同、拒絕中選產品進院的醫療機構,由屬地醫保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置。對因企業在規定時間內不簽合同,導致醫療機構無法正常采購、影響臨床使用的,醫療機構應及時向屬地醫保部門書面報告,由屬地醫保部門對相關中選企業、配送企業開展約談,經約談仍未整改的應及時上報,由省級醫保部門根據情節按規定對相關企業開展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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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范合理使用
醫療機構要科學配備使用集采相關產品,綜合考量企業正常供應能力、患者收治規律、不同診療需求等,合理規劃完成約定采購量。堅持尊重臨床使用客觀實際,對集采約定采購量之外的部分,醫療機構在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診療需要合理采購使用包括原研藥在內的非中選產品,更好滿足不同臨床需求。
(三)強化質量和供應保障
中選企業是藥品和醫用耗材質量安全和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要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嚴格履行購銷合同,保障產品質量可靠、供應穩定。中選企業在中選結果供應清單內的不同規格、不同包裝產品,若醫療機構實際使用中有需求,中選企業均應保障供應。配送企業要落實配送責任,提升配送時效與履約能力,杜絕選擇性配送、延遲配送,全力滿足臨床不間斷使用需求。
三、優化集采監測考核
(一)加強供應保障監管
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發現中選產品不能及時足量供應的,應及時書面報告屬地醫保部門。各地醫保部門要暢通醫療機構問題反映渠道,對醫療機構反映的問題及時跟進、妥善處置,并對相關企業開展約談提醒。對經約談督促后仍整改不到位、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視情節輕重,按規定采取信用評價等處置措施。
(二)強化質量協同管理
醫保部門應及時將各批次集采中選結果報送藥監部門。支持醫療機構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集采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質量安全問題線索。對于醫療機構反映中選產品的質量問題,醫保部門應及時向藥監部門及集采項目牽頭單位反饋,并根據相關方面的處理意見做好后續處置工作。
(三)規范執行統計口徑
明晰集采執行數據統計規則,科學精準開展集采執行情況監測統計工作。在確保完成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的情況下,對于掛網價不高于中選價格的非中選產品,采購執行監測時不作為非中選產品統計。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特需醫療、國際醫療,或為非基本醫保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其相應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用量可不納入執行統計監測范圍。考慮到醫用耗材規格型號差異、迭代升級、注冊變更、退市停產等因素,可參照集采分組按組考核同企業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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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學合理考核評價
各地醫保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開展集采考核。優化集采考核評價,對于屬下列特殊情形,經屬地醫保部門核實,可在考核過程中實事求是予以合理處置,不強制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國家集采政策或相關集采項目有其他考核規定的,以國家及集采項目規定為準。
1.因中選產品質量、供應問題影響約定采購量完成的(原則上在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未及時書面報告的不予認可)。
2.醫療機構用量少且存在較高不穩定性的品種,因收治患者波動、主要應用臨床科室醫生人事變動等原因影響約定采購量完成的。
3.因納入國家和我省省級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醫保目錄調整等政策性因素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4.因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因素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的。
屬于上述2-4類情形的,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采購使用集采品種時仍應體現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保部門采用中選產品采購比例等方式進行考核。
四、強化政策統籌銜接
(一)優化藥械貨款直接結算
結合集采擴面有序擴大藥械貨款直接結算范圍,實現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線上采購的所有藥品(含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集采醫用耗材直接結算全覆蓋。優化藥械貨款直接結算工作流程,推進電子稅票應用賦能直接結算,進一步提高審核結算效率,壓縮我省藥械貨款直接結算周期,及時做好醫藥供應企業回款撥付。
(二)深化政策銜接融合
及時做好集采中選產品掛網和價格調整工作,采購執行周期內依規開展中選產品價格聯動。落實醫保支付標準與帶量采購價格協同機制,按規定制定集采品種醫保支付標準。開展藥品價格風險預警,對于集采同通用名非中選藥品中價格明顯偏高的進行價格風險標識,向醫療機構提示價格風險,推動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行為,引導藥品價格運行在合理區間,切實減輕群眾用藥負擔。
(三)強化政策宣介培訓
各級醫保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協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政策培訓宣傳,全面準確地向醫療機構、患者及社會各界解讀集采政策。各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培訓機制,落實臨床一線醫務人員政策培訓,充分發揮醫務人員的專業優勢,做好對患者解釋溝通工作,科學客觀宣傳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凝聚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推動實現政策落地、臨床保障、群眾受益多方共贏。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完善配套落實舉措,確保各項工作要求落地見效。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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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醫保局最新優化集采管理政策正式落地,恰逢京津冀聯盟創傷、國采脊柱、運動醫學耗材等接續帶量采購窗口期,本次新規直接重塑福建骨科報量邏輯、臨床使用與考核標準,相比以往嚴苛一刀切模式,呈現明顯的松綁態勢,對廠家、醫院、渠道均形成實質性利好。
在報量端,新政最大變化是告別唯歷史用量考核。醫院可結合臨床趨勢、術式升級、設備更新靈活填報需求,數據與往年偏差較大,只要出具合理書面說明即可審核通過,不再直接駁回。同時新增年度專項調量機制,解決脊柱、運動醫學手術量波動大、翻修手術不穩定、新品迭代快導致的報量不準問題。醫共體、城市醫療集團可整體打包報量,大幅提升報量精準度。
在執行端,政策釋放巨大彈性。集采約定用量完成前提下,醫院可根據復雜手術、翻修病例需求,合規采購原研及優質非中選產品,徹底杜絕“中標耗材一刀切全覆蓋”。針對骨科耗材型號多、迭代快、注冊變更頻繁的特點,醫保不再單品考核,改為同組別、同企業打包考核,適配運動醫學、新型脊柱耗材的臨床應用場景。
在供應鏈端:福建全面落地耗材貨款直接結算,大幅縮短回款周期,有效緩解骨科經銷商墊資壓力,提升渠道履約積極性。
同時醫保明確四大考核豁免情形:產品質量供應不穩、科室人員變動、指南更新、病例波動,均可免責不強制保量,完美匹配三甲醫院復雜骨科手術的真實臨床現狀。此外,特需醫療、自費患者耗材用量不計入集采考核,為高端骨科耗材保留穩定市場空間。
整體來看,福建骨科接續集采將呈現競價從嚴、落地從寬格局:價格依舊承壓,但報量、臨床使用、考核全面柔性化。國產廠家依托價格優勢搶占核心基礎用量,進口品依靠真實臨床需求穩住份額,區域經銷商經營風險顯著降低,福建骨科市場將保持更穩定、健康的競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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