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寧波晚報)
兩年前,因室友的電動自行車電池起火,在武漢城市學院就讀大三的男生杜均浩,全身90%燒傷。7月5日,杜均浩的父親杜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該案一審已于近日宣判,“我們承擔的民事責任過高,已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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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一審判決書,在刑事方面,被告人小李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在民事判決部分,小李承擔51%的責任,杜均浩自身承擔15%的責任。此外,房屋出租方、電動自行車出租方、房屋所在地居委會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杜先生介紹,截至目前,杜均浩共接受了12次植皮手術,家人總共進行了9次供皮手術,但杜均浩的身體已基本喪失排汗功能,只能靠頭皮散熱,從而引發了嚴重的頭皮毛囊炎。事發至今,杜均浩共花費醫療費300多萬元,主要依靠各類社會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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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時監控畫面顯示,杜均浩租住的房間門口突然冒出火苗,小李從房間內沖出來,拿起走廊的兩瓶滅火器對著房間進行噴射。受訪者供圖
合租室友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進屋內充電,
被害人全身90%燒傷
湖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小李出生于2003年,2024年7月初案發時,他即將滿21周歲,還是學生,與杜均浩是同學關系。
杜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2024年暑假,杜均浩和小李留在學校附近打工,杜均浩找了一個裝修類的工作,小李去做外賣騎手,二人合租了一間房子。刑事判決書證實,2024年6月底,杜均浩邀請小李一同住在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一自建房,每月收取小李租金。
2024年7月8日晚上11點左右,小李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拿到他租住的房間內充電。次日凌晨6點,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爆炸,引發火情,造成杜均浩全身多處被燒傷。
事發時監控畫面顯示,2024年7月9日6時01分,杜均浩租住的房間門口突然冒出火苗并伴隨著陣陣濃煙,小李從房間內沖出來,拿起走廊的兩瓶滅火器對著房間進行噴射,濃煙充滿了走廊,監控畫面也被濃煙遮擋。6時02分許,濃煙稍微散去后,杜均浩從房間走出后倒在地上,而房間內再次涌出大量黑煙,并灌滿走廊遮蓋了監控畫面。
據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消防救援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時間為2024年7月9日6時01分左右,起火點位于315室東北側木柜東南角上方鋰電池處。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自燃、遺留火種、電氣線路故障、雷擊等因素,綜合認定為鋰電池充電過程中發生熱失控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受傷后,杜均浩被送醫救治,其間還被下達過病危通知書。據刑事判決書,經鑒定,杜均浩的主要損傷為全身燒傷90%,三度燒傷,其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一級。目前生命體征穩定,但全身大面積燒傷尚在治療過程中。
▲受傷的杜均浩。受訪者供圖
杜先生介紹,杜均浩在接受12次植皮手術后,情況仍不樂觀,基本喪失排汗功能,目前還在等待天氣轉涼,進行下一次植皮手術。
刑事判決書提到,案發當天,小李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同日接受調查后經公安機關允許自行離開。同年9月4日,小李再次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最終判決,小李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至2027年3月8日止。
多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發后,杜均浩一方就民事賠償事宜,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包括小李、電動自行車的出租經營者潘某某、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風景區管委會”)、房屋拆遷施工及承包方、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先鋒社區居民委員會(簡稱“先鋒居委會”)、負責拆除施工的湖北罡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罡泰公司”)、房屋出租人、負責拆除工作的武漢鑫華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鑫華文公司”)。
杜均浩一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各被告共同賠償損失300萬余元,法院核定,對杜均浩的物質損害賠償金合計297萬余元,此外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1.7萬元。各被告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以及承擔的比例問題,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關于小李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小李作為電動自行車的使用人,為了避免鋰電池在樓下被盜,明知鋰電池在室內充電存在巨大安全隱患,卻數次將鋰電池帶到樓上充電,且在察覺鋰電池存在發熱的情況下,依然未引起警惕,繼續帶到室內充電,最終引發火災。
法院判決小李向原告賠償51%,即151萬余元。
杜均浩一方認為,小李的電動自行車是從潘某某處租賃,潘某某的電動自行車因鋰電池質量不合格而引發火災,導致杜均浩受傷。法院認為,潘某某作為電動車的出租經營方,應當參照銷售過錯承擔產品缺陷侵權賠償責任。案發前,小李曾向潘某某的店員反映過鋰電池發燙的問題,也曾到店員處更換充電器,但當時沒貨,因此未能及時解決電池發燙的問題。法院最終判決潘某某承擔10%的責任。
事故發生時的租住房屋,是風景區管委會已征收準備拆遷的房屋。房屋的拆遷工程被層層轉包,最終房屋的其中一間被出租給杜均浩和小李。
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屬于不可出租的房屋,參與轉包工程、出租房屋的四人明知該房屋屬于拆遷房屋,出租行為為無權處分,房屋線路存在鋁導線、銅導線拼接的現象,不能排除線路可能對充電產生影響,且正是基于四人違規出租行為,才導致火災發生在案涉房屋內,與四人的出租行為有關聯,且四人均從中獲益、對房屋違規出租存在過錯。法院根據四人各自過錯程度和收取租金的情況,判決四人共承擔4%的責任。
風景區管委會是征收部門,先鋒居委會是改造工程的實施主體,居委會將房屋拆除及渣土清運工程委托罡泰公司實施,罡泰公司向鑫華文公司發出工作指令單,要求對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房屋拆除。
法院認為,風景區管委會已經盡到了監督職責,不具有過錯,先鋒居委會作為房屋的管理者,未按風景區管委會的指示做好房屋的管理工作,對房屋未經允許對外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職,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罡泰公司、鑫華文公司雖因資金問題停工,但并未辦理退場和移交手續,且罡泰公司將案涉房屋的拆除工作交給鑫華文公司后,未對鑫華文公司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和出租房屋進行有效管理,罡泰公司、鑫華文公司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上述兩家公司、先鋒居委會共承擔20%的責任。
杜先生表示,案發至今,他們共收到各類善款約330萬元,包括區政府給予的5萬元、杜均浩所在學校的捐款以及當地學校、市民和網友捐助,目前,這筆費用幾乎都用于杜均浩就醫。目前,他們只收到小李賠償的經濟損失1萬元。
民事判決中原告承擔15%責任
在此次民事判決中,法院判決原告自身亦存在過錯,需承擔15%責任。
判決書提到,杜均浩邀請小李同住,并直接向小李收取租金,是小李的房屋出租方,負有對出租屋的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發生前,小李數次在房內給鋰電池充電,杜均浩知道這個情況,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種有嚴重安全隱患的行為,僅口頭提醒。
此外,杜均浩稱,當晚“凌晨1點多才回出租屋,當時很困洗個澡就睡了,并未留意旁邊是否有電池充電”。法院認為,杜均浩此前就知曉小李經常在室內進行鋰電池充電,應當有一般的注意義務去觀察室內的環境,不應放任安全隱患在室內,且該電池放置于小李、杜均浩兩張床對面的桌上充電,屬于可肉眼立刻觀察到的位置,杜均浩的陳述即使屬實,依然不能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過錯責任。
杜先生認為15%的民事責任過高,他表示已經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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