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發生在工地宿舍的案子。
胡某新與周某祥是宿遷某改造工地的工友,同住在工地宿舍區,其實就是聯排搭建的8間集裝箱式簡易板房,共住20多個人。2022年5月16日,兩人因工作問題發生矛盾,胡某新心生報復念頭,在手機搜索密閉空間丙烷爆炸等內容,準備用工地切割金屬的丙烷氣體炸死周某祥。
第二天凌晨3點左右,胡某新將丙烷氣罐連接氣割槍,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熟睡之時,將氣割槍放在宿舍后窗,向屋內排放丙烷氣體,并把宿舍門從外面掛鎖鎖住。因丙烷氣體有臭味,周某祥被熏醒,發現門被鎖后從窗戶伸手打開掛鎖逃出。胡某新見狀手持氣割槍對著周某祥繼續排放氣體,聲稱要炸死他,并試圖用打火機點燃氣體,但未能點著。之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隨之報警。
最終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胡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為什么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爆炸罪?
有網友可能認為,胡某新想炸死的是周某祥一個人,目標明確,為什么不定故意殺人罪?
這涉及刑法中一個重要的判斷規則:用爆炸方法殺人,如果同時危及公共安全,就不再是單純的故意殺人,而是爆炸罪。
(一)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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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關鍵在于公共安全,只要爆炸行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就構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
(二)本案為什么構成爆炸罪?
法院認定胡某新的行為構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理由有三個層面:
第一,空間上具有開放性。胡某新實施爆炸行為的宿舍,不是只有周某祥一個人,還有另外3名工友同住。而且整個宿舍區有8間板房,共住20多個人。一旦丙烷氣體達到爆炸濃度,引爆后不僅會炸死周某祥,還會危及同宿舍另外3人,甚至波及整個宿舍區近20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時間上具有危險性。凌晨3點,大家都在熟睡,沒有任何防備。如果氣體真的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第三,主觀上具有放任心態。胡某新雖然是想殺周某祥,但他明知宿舍里還有其他人在睡覺,明知宿舍區住了近20人,仍然實施爆炸行為。他對可能炸死其他人這個后果,持的是放任態度,也就是無所謂、不在乎。這在法律上屬于間接故意,同樣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胡某新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但為了全面評價其行為的危害性,法院以爆炸罪定罪處罰。
如果胡某新是在荒郊野外、只有周某祥一個人的地方實施爆炸,還會定爆炸罪嗎?
答案是不會。如果爆炸不可能危及其他人,只針對周某祥一個人,那就屬于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殺人未遂)。本案之所以定爆炸罪,關鍵就在于人多、空間集中、波及范圍廣。
(本文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編寫,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遇具體案件,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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