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122條對遺產的法定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都是在死者去世之后才由相關單位發放,并非死者生前已經合法取得的財產,從產生時間上就不符合遺產的核心構成要件。
二者的給付對象和用途都有明確限定:死亡撫恤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與經濟補助,用于優撫依靠死者生活的親屬;喪葬費是專門用于處理喪葬事宜的專項補助,具備專款專用的屬性,二者都不屬于死者的個人財產。
不過在實際處理中,喪葬費扣除實際殯葬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以及無分配爭議的撫恤金,可參照遺產分割原則在近親屬間協商分配,但這只是分配方式的參照,并非將二者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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