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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涉9起詐騙案委托蘇義飛、李井方律師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2026年6月,由蘇義飛律師、李井方律師共同擔任辯護人的S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經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審理,判處被告人S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S某在“閑魚”“快手”等網絡平臺發布低價售賣挖掘機的虛假廣告,騙取多人錢財。經查,被告人S某共計詐騙9名被害人,獲利87314元。具體犯罪事實包括:
2023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間,被告人S某先后騙取J某5000元、N某8000元、L某1400元、F某8000元、H某11600元、C某15400元、W某16714元、R某17200元、K某4000元。案發后,被告人S某的家人已退賠被害人R某全部款項,并向公安機關代為退賠15萬元。
被告人S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辯護策略與庭審交鋒
接受委托后,蘇義飛、李井方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全面梳理在案證據。在庭審中,辯護人提出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而非普通詐騙罪,并圍繞被告人具有認罪認罰、坦白、全額退贓、初犯偶犯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展開辯護。
關于罪名定性,辯護人認為:被告人S某在詐騙過程中系利用“口頭合同”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其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僅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還包括市場交易秩序及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基于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處斷原則,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
關于量刑情節,辯護人提出:S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悔罪徹底;歸案后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親屬積極籌措15萬元暫存至公安機關用于退贓,已實現全額退贓,社會矛盾已經化解;S某屬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小。
法院認定與判決結果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S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關于罪名定性,法院認為:被告人S某在網絡平臺上發布虛假銷售信息,針對不特定個體實施欺詐,其行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并未利用合同紐帶進行實質性的市場交易流通;被告人自始無任何履行約定的意愿與能力,所謂“買賣協議”純屬虛構,不具備作為市場交易紐帶的基本屬性;被告人在收款后即將錢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其行為本質系“空手套白狼”式的直接財產侵奪,而非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實施的商事欺詐,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關于本案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在量刑方面,法院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多次實施詐騙行為應予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退賠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預繳賠償款足以彌補其他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節,結合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S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全額退賠9名被害人經濟損失。
律師觀點
蘇義飛律師表示,詐騙罪辯護的核心在于“還原交易本質、嚴格對照犯罪構成”。律師不僅要敢于辯護,更要善于從事實、證據、法律三層面構建邏輯閉環。本案中,辯護團隊在充分尊重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精細化、專業化的辯護工作,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大程度的從輕處罰。李井方律師指出,刑事案件辯護既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律師簡介
蘇義飛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學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055110律法網創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8年正式執業。2018年以全所最高票當選安徽金亞太律所優秀合伙人。執業至今,蘇義飛律師親自辦理無罪案例累計42起。2021-2022年期間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犯罪典型案例。蘇義飛律師曾擔任合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并多次受邀擔任安徽電視臺、安徽交通廣播等媒體特邀評論律師。
李井方律師,中共黨員,蘭州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現執業于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李井方律師參與辦理了大量省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包括合肥某郵票、紀念幣詐騙案、包河區某22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包河區某合同詐騙88萬余元撤回案件無罪案、蜀山區某套路貸詐騙52萬不起訴無罪案等。
撰文:蘇義飛、李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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